欢迎加盟 |
|
 |
|
成为本频道当地特邀律师,您将尽享当地优质案件委托资源,提高知名度,提升案源!开拓您的法律事业![查看详细] |
|
|
· 全国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现场会与会人员到我(2008-11-9)
· 关于调整我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通知(2008-11-9)
· 国土局贯彻落实市纪委二次全会精神(2008-11-9)
· 我局召开2006年度工作总结表 |
|
|
|
|
中国离婚法律网 2010-11-30 来源: 编辑: |
中国法院网讯 婚约期间女方收受男方大笔彩礼,登记结婚后又未同居生活。12月4日,在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的主持下,男女双方达成了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女方返还男方彩礼17000元的协议。 湖北省郧西县夹河镇人章某于2006年7月经人介绍认识了一同在外打工的同乡女青年李某,双方逐渐产生好感,建立了婚约关系。婚约期间李某及家人收受了章某大量彩礼,光现金一项就有15000元。2007年5月30日,双方自愿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这时李某提出只有章某盖了楼房才肯嫁过去,章某便抓紧时间建楼房,等楼房建起后,李某还是迟迟不肯过门,并提出悔婚。无奈之下,章某诉至法院,要求女方返还彩礼。
法院受理此案后,明确指出双方虽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却未共同生活,男方请求返还彩礼,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