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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抚养权知识

中国离婚法律网 2010-12-2   来源:   编辑:
 
    关于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和抚养费问题,新《婚姻法》的三十六条和三十七条有原则性的规定,立法精神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较为详细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年11月3日),该意见全面的规定了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处理孩子抚养问题的意见。现结合审判实践,就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和抚养费问题进行归纳和整理,供各位网友参考。

    一、抚养权问题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抚养权问题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女方生活。如果 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男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2)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如果女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男方生活:
    a、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b、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男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c、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女方生活的。

2、两周岁以上的子女抚养权问题

(1)优先考虑女方有抚养权的情形

a、女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b、子女随女方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c、女方无其他子女,而男方有其他子女的。

d、子女随女方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男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e、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女方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f、男女双方的抚养条件,如工作稳定程度、收入情况差距不大的前提下,如果男方对于夫妻感情破裂有过错,如家庭暴力、婚外情等。 

g、男方有不良嗜好,如赌博、汹酒等恶习等

h、男方有品质问题,可能会影响孩子的、

i、男方长期在外不回家,不尽抚养义务的

j、男方收入较低,且工作不稳定,没有固定住所的。

(2)优先考虑男方有抚养权的情形

  男女平等,优先考虑男方有抚养权的情形同上,将女方、男方调换即可。

(3)十周岁以上的孩子抚养权问题,除上述情形外,应考虑子女的意见。

3、轮流抚养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二、抚养权的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5条规定: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第17条规定: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所以,如果符合以上条件的另一方可以请求法院变更抚养关系。同时根据第17条规定双方也可以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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