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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子女有谁抚养,法律上有哪些规定?

中国离婚法律网 2010-12-8   来源:   编辑:
 
 大学毕业后,我应聘到高开区一家大型公司任技术方面的主管。平时工作量很大,我把时间都用在了工作上,无暇顾及个人感情生活。后来经朋友介绍认识了我现在的妻子琼,经过半年多的交往,琼以及她的父母都对我都很满意。于是,我们走入了婚姻的殿堂。至今,已结婚6年,婚后生育一女,现年5岁。由于婚前认识的时间短,彼此缺乏了解,婚后双方性格不合,无共同语言。她在家里是独生女,父母娇惯,从来不让她在家动手做事。结婚后,我们家的家务活儿都是我做。虽然下班之后我也挺累,但是作为男人,有的是体力,你不做我来做,从来没有和她计较过。可是有一个周日,我的一位同事因工作上面的事来家里找我,当我们谈完后,已经快中午了,我就留同事在家吃饭,并告诉妻子,让她出去买点菜。可她坐在沙发上,拿着电视遥控器不断地换频道,就是不去,我直给她使眼神儿,她假装没看见。后来我说:“咱们今天不在家做饭了,干脆到附近的一个饭馆去吃吧,那儿的饭菜味道很好”。带着同事我们先下楼了。在饭馆等了半天没见她们来,我们就先吃了。谁知,过了一会儿,她气势汹汹地来到了饭馆,说:“你整天在外面吃喝玩乐,把我和孩子扔在家里不管,这日子没法过了。”她就是这样的不懂事,不给我面子。这样的小事都难以沟通,我大学毕业后,应聘到高开区一家大型的公司工作,通过我多年的努力,成为单位在技家庭矛盾日益加深。我的心里很累、很痛苦。我曾两次向琼提出分手,她表示同意,可是他父母知道后,坚决反对,横加阻扰,致使离婚未果。最近,她去有关部门咨询过,认识到无感情的婚姻是一种痛苦,于是主动提出离婚,我也同意,并对财产进行了妥善分割,然而对女儿应有谁抚养的问题,双方发生了争议,都坚持要求女儿随自己生活。她的理由是孩子一直有外公外婆带大,又是个女孩。她父母的意见是,对我们离婚他们不再干涉,但孩子不准我带走。我坚持要孩子随我生活,因为我的工资比她高,特别是孩子的外公、外婆的教育方法让我无法接受,孩子毕竟是我的女儿,我不想让自己的女儿在做人、做事方面随母亲。我已经是年近40 岁的人了。唯一的希望都寄托在女儿身上,所谓“望女成凤”,我坚持要求女儿随我生活。请问:离婚后,子女有谁抚养,法律上有哪些规定?

  分析:关于离婚时子女有谁抚养的问题,应本着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的原则,结合双方具体情况来考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对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对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同时还规定:父方或母方抚养子女的基本条件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按照此条规定,你妻子提出随她生活是有法律依据的,为了不改变女儿的生活环境,我劝你放弃女儿随你生活的主张,因为《婚姻法》规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无论子女有谁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退一步说,如果今后发生什么变化,还可以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上一条: ·丈夫误将妻子与第三者所生子女作为生子女予以抚养的法律保护
下一条: ·对于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亲属和朋友来抚养,这种扶养关系与收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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