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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条件相当 法院如何处理

中国离婚法律网 2010-12-8   来源:   编辑:
 

案情:
赵女士与张先生1995年结婚,1997年生育一子。双方婚后,由于性格不和,在一起经常争吵,为避免家庭矛盾,1999年,张先生孤身到上海工作生活,两人开始分居。由于赵女士工作繁忙,没有时间照顾孩子,而张先生的父母都在上海且已退休,有时间照顾孩子,因此,2000年,张先生把孩子接到了上海,并在上海上小学。其间,赵女士经常到上海看望孩子。两人在两地分居生活,在事业上都很成功,经济条件都很好。2005年,由于婚姻已经名存实亡,张先生提出离婚,赵女士也同意,但是双方都想抚养孩子,且都表示,为了得到抚养权,可以放弃一切财产。双方为此互不相让,而且都是为了孩子好。法院最终经过调解,双方同意由张先生抚养孩子,孩子在上海继续上学。

点评:
本案中双方抚养孩子的条件相当,任何一方没有明显的优势,但是,本案中最关键的一点是孩子在上海已经生活多年,对上海的环境已经适应了,法院不能用判决来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法院通过调解来解决这个问题,处理得很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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