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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现场会与会人员到我(2008-11-9)
· 关于调整我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通知(2008-11-9)
· 国土局贯彻落实市纪委二次全会精神(2008-11-9)
· 我局召开2006年度工作总结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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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离婚法律网 2010-12-9 来源: 编辑: |
“包二奶”是并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它起源于我国90年代的东南沿海地区,随着此类现象的发展与漫延,渐渐由一种地方俗语演变为一种使用广泛的社会用语。从狭义上讲,包“二奶”一般是指有配偶的男性通过提供物质、金钱等方式供养婚外异性并与其持续同居的行为。而广义的包“二奶”还包括有配偶之男性与婚外异性非法姘居、以包“二奶”形式包养暗娼等。有的称之为“金屋藏娇”;有的养暗娼,称之为“从良”;有的甚至公开妻妾同居,叫“纳妾”。 有的专家称狭义上的“包二奶”的就指有配偶的人与第三者保持长期同居关系,尚未构成事实婚姻的行为。我国现行法律未对包“二奶”怎样处罚作明确规定,只是原则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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