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年20岁的被告人丹丹到郑州市打工时,经人介绍认识了男青年牛某,双方很快就建立了恋爱关系,并在一起同居生活。2004 年7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丹丹到牛某住处取衣服时,将牛某放在卧室床头柜内的工商银行存折盗走。2004 年7月13日,丹丹在工商银行分三次盗取牛某存折上的存款10900 元,7月15日被公安人员抓获。追回赃款10000 元发还失主。
在法庭上,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丹丹和牛某是恋爱关系,且同居生活,牛某的存款是同丹丹的共同存款,二人都有处分权,故被告人丹丹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