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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无效婚姻引发财产纠纷

中国离婚法律网 2010-12-11   来源:   编辑:
 
 因为各种原因,许安和患有精神病的艾萌结了婚。

婚后艾萌的精神病仍然不见好转,在他们婚姻存续期间,艾萌的原单位经过房改,分给了艾萌一套住房,而一直处于病患中的艾萌没有任何经济收入,房改所需的1万余元房款全部由许安给付。


不久后问题产生,2004年,艾萌被许安再送回到精神病院,并且至今一直住在精神病院。


2006年,作为艾萌监护人的父亲和妹妹,将许安诉上法庭,要求法院认定他们的婚姻无效。2006年法院做出判决,认定许安和艾萌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


2007年,艾萌的父亲和妹妹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将许安所居住艾萌单位的房改房,归还艾萌单独所有,但这套房子又是艾萌的“丈夫”许安出的钱。


法庭上许安表示,当初自己和艾萌结婚的时候,虽然知道其患有精神病,但艾萌的父亲和姐姐告诉他这个病能够治好,自己与艾萌1998年结婚至今,从未享受任何作为丈夫的权利,却肩负着照顾艾萌的重任。2004年因艾萌病情严重,不得已将她送往精神病院。


自己和艾萌所居住的房屋,虽然系艾萌单位的房改房,但所有的钱都由自己支付,且房产登记为夫妻二人共同所有。所以请求法院判令房屋归二人共同所有。


艾萌的父亲和妹妹表示,许安从未尽到做丈夫的责任,艾萌患病期间,从未到医院探望过,也没有给医院交过医疗费,因此不愿把艾萌的房子再给许安居住。


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王志业律师表示:许安和艾萌,于1998年3月21日在安徽萧县丁里镇登记结婚,但是原告早在1984年就因为患有精神病被鉴定为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属于无效行为。因此原告作为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婚姻也应当是无效的。既然双方的婚姻是无效的,也就不存在所谓的婚内共同财产分割的问题。


所以艾萌的房子作为其单位分给她的福利,与许安没有任何关系。既然婚姻登记无效在先,房产证的登记行为也应当视为无效行为。


而许安的代理人则认为,许安本人并不知道,他们的婚姻是无效。故而在艾萌没有发病期间一直照顾艾萌,尽到了作为丈夫的责任。同时因为艾萌没有劳动能力,所以购买艾萌房改房的钱全部由许安支付,否则艾萌也得不到这套房子,因此认为该房子为二人共同所有。


且根据《物权法》的原则,物的所有权应当按照国家确权机关的权属登记来判断,既然房产证上的名字为两人共有,那么许安理应拥有房子一半的产权。


但是也有律师倾向于第三种意见,新疆世源律师事务所刘峰律师就认为,二人的婚姻毫无疑问是无效婚姻,而房子作为艾萌单位的福利分房也应当属于艾萌个人所有。但是应当把许安垫付的房款返还给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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