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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离婚法律网 2010-12-27 来源: 编辑: |
2000年豫南某县冯某与曹某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按照农村风俗冯某先后送给曹某3800元礼金及200元礼品。2002年双方解除婚约关系,并各自结婚成家。冯某欲要回礼金但曹某拒绝,后冯某诉至法院,要求曹某返还彩礼。近日法院作出判决支持冯某诉讼请求,判决曹某返还彩礼4000元。 评析:目前,结婚索要彩礼仍存在于各地农村,彩礼的数目日益上涨,已成为一个引人关注的社会问题。因彩礼引起的纠纷也不断增多。我国《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将借婚姻索取财物视为一项禁止性法律规定,不仅对公民起到教育和引导作用,而且对制裁和处理此类违法行为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依据。为了妥善处理联姻彩礼返还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又对此作出了具体规定,该《解释》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规定,应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曹某应予返还所收的彩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据此,你不用返还彩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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