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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了女方让孩子改姓自己的姓

中国离婚法律网 2010-12-31   来源:   编辑:
 

  离婚后女方让儿子改为自己姓

  

  1999年年初,宋虎经人介绍认识了当护士的张艳。近1年的相处后,当年年底,两人携手走入婚姻的殿堂。2000年10月,他们的儿子宋某出生了。

  

  尽管小生命的降临给这个家庭带来了欢声笑语。但不久两人就开始为谁洗尿布、谁做饭等家务事争吵,甚至动起手来,感情日渐淡薄。于是,张艳向法院起诉离婚。经过调解,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儿子由张艳抚养,宋虎每两星期可看望一次,并按月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此时,儿子刚满1岁。

  

  两人离婚后,刚开始宋虎还能每月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并经常来探望儿子。而自从2005年年初宋虎再婚后,这种情况发生了变化。宋虎看望儿子的次数开始逐渐减少,每月的抚养费也不能按时送到张艳的手中。而作为母亲的张艳除了上班就是带孩子,为了不让儿子受伤害,张艳更是将一腔心血都倾注到孩子身上,从没想过自己的终身大事。

  

  2006年8月,张艳在未和前夫宋虎商量的情况下,独自到派出所给将要上小学的儿子改随自己的姓。

  

  能否改姓双方各执一词

  

  2006年10月,宋虎从朋友的口中得知前妻私自给孩子改了姓名后,颇为愤怒。为此,宋虎多次找到前妻张艳理论,要求张艳将儿子的姓改回来。

  

  宋虎认为,前妻没有和自己商量,擅自更改儿子姓名,既违反了在子女命名中父母平等的原则,也违反了双方当时协商确定儿子姓名的约定,侵害了他享有的子女随其姓的权利。

  

  张艳则认为,《婚姻法》中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这是父母双方享有的平等的权利。在离婚后的7年里,宋虎没有履行做父亲的义务。且宋虎已再婚生有一女,而自己仍孤身一人,独自抚养孩子,孩子理应随自己的姓。

  

  同时,张艳认为孩子一直没有在正式场合用原名,平时也一直叫小名。并且,自从孩子上小学后,就一直用现在的名字,张艳认为如果恢复原来的名字,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

  

  面对丈夫的质疑,张艳给本报打来电话,咨询自己是否能给儿子改姓。张艳同时还问,如果宋虎不向自己支付孩子的抚养费,自己该怎么办?

  

  律师观点:一方不能随意改姓

  

  山西国华律师事务所的康兴彦律师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这是法律对子女姓氏问题作出的专门规定,充分体现了《婚姻法》男女平等、夫妻平等的原则。

  

  而夫妻离异后,父母一方是否有权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但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规定:“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由此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已经确认父母单方擅自变更子女原名的做法是不当的。这是因为即使夫妻离婚,双方仍然是孩子的监护人,姓名权等都是监护权的一种,不经过对方同意,一方没有擅自更改的权利。

  

  对于孩子抚养费的问题,康律师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的一部分或者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张艳和宋虎协议离婚时,已经制定了离婚协议,这个离婚协议受法律保护。如果宋虎没有按照协议规定支付抚养费,张艳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宋虎支付。

  

  康律师提醒,离婚时,双方可以在协议中就孩子的姓氏问题,进行约定,避免不必要的诉讼。

 
上一条: ·离婚后,父亲因病无力抚养孩子,请求变更抚养关系获支持
下一条: ·离婚达成协议 属于无效的五种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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