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2、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3、善意取得: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夫或妻对共同财产的重要处理决定(如卖房)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