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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姻的主体有哪些?

中国离婚法律网 2011-1-7   来源:   编辑:
 

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姻的主体有哪些?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

  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

  人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

  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①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

  组织。

  ②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

  者的近亲属。

  ③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

  人的近亲属。

  ④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

  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的规定,《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

  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

  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

  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

  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3)实际生活中如果夫妻一方死亡应该如何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

  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的规定,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1

  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

  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泫院应当受理。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

  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

  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

  为被申请人。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

 
上一条: ·离婚和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两者间的异同
下一条: ·事实婚姻被肯定调解无效即判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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