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姻的主体有哪些?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
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
人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
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①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
组织。
②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
者的近亲属。
③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
人的近亲属。
④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
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的规定,《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
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
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
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
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3)实际生活中如果夫妻一方死亡应该如何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
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的规定,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1
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
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泫院应当受理。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
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
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
为被申请人。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