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后的财产纠纷按照什么原则处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婚姻关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男女双方共同生活期间也自然被视为同居期间。
①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 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②如果是因为重婚致使婚姻被宣告无效,在处理财产时,不得侵害合法婚姻些事人的财产权益。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 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③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
①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
②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前款所指的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后,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 的,应当继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