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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婚姻自由的约定无效

中国离婚法律网 2011-1-7   来源:   编辑:
 
  要旨

      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夫妻以财产、子女抚养权

  的归属来限制另一方提出离婚的权利的协议,违反了婚姻自由原则,属

  于无效协议。

    案情

    张某与刘某于1998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常为家务琐事争吵,最终导致感情不和。为此,张某曾于2002年9月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后经家人劝解,慎重考虑后撤回起诉。同年12月 31日,双方就财产及子女抚养问题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内容如下: 如果张某再次提出离婚,不管是真心还是以离婚相要挟,双方的婚姻关系即告结束,不得反悔,两人所有婚前婚后财产均归刘某所有,张某不得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女儿由刘某获得抚养权,张某不得有任何异议。协议签订后,双方的关系并无改善,张某于2003年11月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诉讼过程中,张某以上述协议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所签,并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协议内容违反法律的规定,应属无效协议为由,要求获得女儿的抚养权并按法律规定分割财产。刘某虽表示同意离婚,但坚持按照协议的约定确定财产归属及女儿的抚养权。

     原告诉称: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双方协议违背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是无效协议,请求法院判决离婚,依法分割财产,从原告抚养孩子 更有利于其身心健康的角度出发,判决原告获得女儿的抚养权利,被告承担女儿抚养费每月300元。

      被告辩称:同意离婚,但是原告同意离婚后放弃家庭共同财产以及 女儿抚养权并签订协议,该协议是双方自由意志的表示,应当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所以要求法院根据两人之间的协议判决被告获得全部财产以及女儿的抚养权。

      审判

      法院认为:虽然夫妻可以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及婚前财产作出约定,但这种约定以不得违法为前提。按照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条件违背法律的规定,则该民事行为无效。 本案中双方的协议以张某提出离婚为前提,违背了我国婚姻法关于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婚姻双方及任何人均不得通过对他人人身或财产的限制来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且双方约定离婚时子女一定要由刘某抚养也与法律规定的原则不相符,因此该协议属于无效协议。

      在向双方讲明法律规定和查明双方确无和好可能的基础上,法官对案件进行了调解,张某与刘某达成了协议。

      评析

      本案是违反婿姻法首要原则之婚姻自由原则的典型案例。婚姻自由原则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根据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制和非法干预。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协议是否违法的认定。根据《合同法》第45条之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但民 事行为是否生效首先取决于所附条件是否合法,如果违反法律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即使所附条件成就,民事行为也不能生效。本案中,原被告双方通过协议约定:只要原告再次提起离婚的要求,双方的婚姻关系即告结束,不得反悔,两人所有婚前婚后财产均归刘某所有,张某不得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女儿由刘某获得抚养权。由于是否离婚在订立协议时尚不确定,因此该协议属于附生效条件的民事行为。但协议所附条件是原告提出离婚,实质上是被告以财产和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来限制原告

  提出离婚的权利,此条件违背了婚姻法的婚姻自由原则。婚姻自由包括离婚自由,指夫妻感情破裂时,当事人有权要求离婚,他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限制当事人的这种离婚意愿。

      综上,婚姻自由原则是婚姻法上的一项重要原则,婚姻自由是人们 的基本权利,任何人不得任意干涉。本案中被告对于原告离婚自由的限 制显然违反了我国法律制度,因此必然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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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条: ·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后的财产纠纷按照什么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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