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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种财产转移方式导致有限公司“股权”最危险

中国离婚法律网 2011-1-12   来源:   编辑:
 
也许你一直对老公深信不疑:

他深夜不归,是工作需要;

他短信频繁,是业务需要;

他节日不陪,是加班需要;

他身上有不是你的香水味,是应酬而出入花红酒绿的需要…

事实上,你一再的信任、一味的“纵容”,最终你会发现,他一直把你当成“傻妹妹”,认为你“很傻很天真”,更是很“好骗”。生活中,也许你不会过多在意他的收入,只要家里够花就行;也许你不会过多在意他的生意,认为一家平安就行。你的精力,都会放在孩子上学下学的接送、一家吃饭的菜谱,或是父母身体的安康上,而你最不担心、最值得信任的人,最终,却是你不敢认识不敢相信的人!

他生意兴隆时,不会考虑是你的功劳,而是他辛苦投入的结果;

他生意不济时,却会归责于你,认为是你总是没完没了、唠叨缠人的结果。

他会认为,商业的成功,是他的智慧;财产的取得,是他的功劳。而至于你,只是做了一个女人应该做的事、他给你的任何财产,都是对你的施舍与怜悯,你能分到哪怕十分之一,已经太不错了。

终有一天,你会如梦方醒、恍然大悟。而当你看清他的“嘴脸”时,一切仿佛都已晚矣,特别是在财产被动的局面。

从我的经验来看,当你不得不面临离婚的财产分割,纵然财产种类千姿百态、形式林林总总,但最难以把握的,不是他已转移或清空的银行账户、不是你从未关心他名下的股票交易、不是你们购置房产的分割,更不是你们家的筷子煤球,而是他滚滚财源的根本:公司股权。

一、“以个体户”为主流的商品交易时代已经过去

通常情况下,正常的商业运作中,以独立法人为主体的市场交易日益普及,而改革开放之初雨后春笋般的个体户、个体经营者、无限合伙已日昨日黄花。为什么呢?

市场经济初始,公司法没有出台,国资企业形式一家独大。从事商业交易活动,要么是“小营生”、个体户,要么是“挂红帽子”,以集体企业形式运作。对于市场经济发展的初始阶段,这种模式还是适应当时市场交易的需要的。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商品交易金额的日益扩大,加之经济法律的日臻完善、商品交易对于实力、诚信的要求和质疑,市场交易越来越倾向于主体规范化、规模化。而个体、私人的身份,已经让生意伙伴感觉缺乏“安全性”。目前,我国没有实现个人破产制度,和个人打官司,即使胜诉,而对于“赖账”的个人、对于“要钱没有、要命一条”“痞子”态度,法律有时候也显得无奈。因此,现在很难看到具有一定规模的商业交易的合同当事人是自然人或“个体经济”。因此,即使你对他的生意一无所知,哪怕推测,一般情况下,除了他是“挂靠”交易(如,从事房地产建设工程项目,需要挂靠在有相关资质的建筑工程公司)等模式,个体经营模式并不常见。

二、股份公司股东身份条件“高贵”,有利有弊

根据目前《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金是1千万元。而目前公司注册中介“垫资”的违法现象被严格监控。因此,成立股份公司的门槛相对较高,需要巨大金额的启动资金,这些巨大注册资金的要求,又导致股份公司股东人数众多,股东之间利益平衡和相互牵制,又导致对财务报表相对真实客观的要求,甚至要求财务报表必须进行公告。虽然股份有限公司给人以“经济实力雄厚”的感觉,但经营体制不够灵活,适用具有一定规模、或有进一步IPO融资上市需要的经济主体。我们代理的很多离婚财产分割案件的一方当事人,之所以成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往往是在股份公司募集成立时,以较低的购入价格成为股份公司的原始股东,在股份公司成立后、或公司上市之后,意图再高价抛出、赚取利润而获得丰厚回报。当然,也确实有些人一开始就注入巨资成为股份公司的股东,但这在涉及公司股权分割的案例中,毕竟是一小部分,不到所有涉及公司股权分割案件的20%。

三、有限公司经营灵活、应对离婚股权分割“花样多”

之所以大多数经营主体采用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主要因为这种经济实体有以下二个特点:

1、注册资金要求较低。

根据目前《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最低注册资金要求一般是人民币10万元(个别甚至3万元就可以了),这并不是一个很高的数字。更值得一提的是,即使这个不高的最低要求注资额,也可以先付20%,其它的80%只要在一定时间内追加注入即可(一般要求二年内追回够就可以了)。这个过程中,公司就可以开设基本账户、购买发票、从事经营活动了。换句话说,只要有2万块钱,就可以注册一家公司,刻公章、买发票了。

2、抽逃注资相对容易。

虽然《公司法》规定禁止抽逃资金,即公司股东在将将钱投入公司后,如果不是用于公司的正常经营,一般不允许将资金抽回。但实际上,会计师事务所一般只是根据银行的存入资金信息出具验资报告,更多的是走程序;银行在公司设立基本账户后,一般只是规定公司每天提取现金的最大金额,而无法对公司的资金运作进一步的监督和控制。对于公司而言,通过“整存零取”的模式,或者“账户对账户”的资金流转模式,把注册资金抽出并非难事。这样,公司即可以开设基本账户收钱、又可以对外出具发票,还可以抽出注册资金运转(即使这样做违反公司法的规定),何乐而不为!

3、经营形式相对灵活。

有限公司对于股东人数几乎没有限制,即可以设立“一人”公司,也可以成立“夫妻”公司,甚至是“家族”公司。对于公司的管理控制,除了工商的年检、税务局按发票征税以及例行的账目检查,基本没有特别的监督运作模式。目前,国家对于公司是否在经营范围内进行商业交易采取的是“合同优先”的政策,因此,管理较为宽松。

四、九种常见的离婚公司股权转移、隐匿模式

1、立即转移公司流动资金。

如果面临离婚,掌握公司股权的一方,可以以虚构公司运营成本(如开广告发票、大幅做账提高公司进货价格)方式减少另一方的可分配股权净值,也可以采用“假签合同”、对外付款无法回笼、做呆死坏账的方式,减少股东可分配权益,使公司流动资金和净利润大大降低。

2、以故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形式恶意转移公司财产。

有的股东为了“避免”自己的股权价值遭受离婚分割的“损失”,和生意伙伴恶意窜通,以合法“担保”合同形式,为生意伙伴提供担保,而又故意指使被担保人与债权人形成诉讼,利用判决书、调解书承担“连带责任”,“合法”地“输”掉夫妻共同股权蕴含的财产。

3、制造假“借款”官司,让配偶承担连带债务。

由于有限公司目前普遍存在“基本账户与个人账户混用”的实际情况,有些股东在面临离婚时,与生意伙伴达成一致,利用生意伙伴在其个人名下汇入合同款项的往来银行凭证,再后补借条,公司再做账挂“其它应收款”,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让配偶承担连带债务。而由于配偶一方无法查阅公司合同文件及财务具体分类账明细,甚至不能成为共同被告,导致“借款”官司公司败诉,减损公司股东权益。

6、利用他人“挂名”、自己“隐名”的形式,实际控制公司。

有些有心计的股东,为预防离婚时影响公司股权,采用让他人“挂名”成为“显名”股东、自己隐藏背后,利用和“显名股东”的内部协议,“垂帘听政”、做“幕后老板”。即使配偶发现自己与公司关系密切,但苦于没有证据,也无法涉指公司股权。

7、以借款方式“出资”,离婚分担注资债务。

在公司成立之初,有准备的一方会以“借款”从串通好的亲友、生意伙伴处汇入自己账户中资金(其实这些资金是自己提供的),再写一张“借条”原件放在自己处(放在对方处担心“弄假成真”)。一旦出现离婚纠纷,将“借条”抛出,要求配偶承担。甚至会另酿诉讼,借法院手,定“借款”“事实”,弄“假”成“真”,让配偶一方防不胜防。

8、低价“转让”公司股权,迫使配偶无法染指公司股权。

公司的实际业绩很好,但出于避税等种种因素考虑,公司年度会计报表做低,甚至微亏。再以大大降于股权实际价值的价格将股权转让给其它股东甚至第三人,甚至延长付款期限。即使配偶一方提出异议,因无法举证证明公司实际公司股权价值、或证明受让方的“恶意”,导致提起公司股权转让诉求被驳回、甚至有的法院根本不予立案。

9、利用“其它股东优先购买权”大做文章,推翻原离婚协议。

个别当事人利用配偶不了解法律的弱点,先假意将公司股权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给予配偶,在离婚手续办妥后,再串通其它股东以离婚协议“侵犯其它股东优先购买权”为由,提起股权纠纷诉讼,导致离婚协议书的相关内容被撤销。这样,离婚目的达成了,女方却最终没有拿到公司股权,只是最终拿到了远低于股权实际价值的补偿而已。

因此,如果男方的主要财产来源于公司收益,女方就应该特别注意男方运用以上九种方式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否则,没有心思防备、被“陈世美”打一个措手不及,即使在法院遇上“包青天”,估计也会回天无力,权益受损再所难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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