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专业的婚姻法律服务平台
  + 即刻致电0371-63691828加入专业的婚姻法律服务平台,快速提高知名度、提升案源!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首页 婚姻法规 法律常识 案例 文书 婚姻律师 在线咨询 婚姻贴吧  
  婚姻新闻 - 协议离婚 - 诉讼离婚 - 子女抚养 - 财产分割 - 涉外婚姻 - 财产继承  
    郑州特邀婚姻家庭律师
欢迎加盟
 
    成为本频道当地特邀律师,您将尽享当地优质案件委托资源,提高知名度,提升案源!开拓您的法律事业![查看详细]
郑州专业婚姻家庭律师 更多>>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本栏目热点内容  
· 全国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现场会与会人员到我(2008-11-9)
· 关于调整我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通知(2008-11-9)
· 国土局贯彻落实市纪委二次全会精神(2008-11-9)
· 我局召开2006年度工作总结表
 
  当前位置:主页 > 婚姻常识> 浏览

同居时收取彩礼 分居后应当返还

中国离婚法律网 2011-1-13   来源:   编辑:
 

 

  同居时收取彩礼 分居后应当返还

   近日,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同居财产纠纷案,判决被告谭某返还原告房某彩礼25000元;被告谭某个人财产归谭某所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房某与被告谭某经人介绍于2008年5月1日举行婚礼仪式,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房某与被告谭某举行婚礼后,被告谭某在原告处仅生活十天即回了娘家,被告回娘家至今,双方一直分居生活。原、被告订婚时,被告谭某接受原告见面礼3000元,举行婚礼前被告谭某接受原告彩礼30000元。原、被告举行婚礼时,被告谭某带有财产。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房某与被告谭某虽举行了婚礼,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属于同居关系,现同居关系已经解除。原、被告同居前,被告谭某接受原告房某的见面礼、彩礼,根据双方的同居时间,被告谭某应予适当返还。举行婚礼时,被告谭某所带财产,归被告个人所有。

 
上一条: ·彩礼应当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
下一条: ·孩子抚养费包括教育费医疗费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关闭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