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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员军人财产 离婚时如何分割

中国离婚法律网 2011-1-14   来源:   编辑:
 
 复员军人财产 离婚时如何分割

  问:张某的爱人原是一名军官,参军8年后与张某结婚,婚后5年复员,得到复员费、自主择业费、医药生活补助费等共计28万余元,复员后不久张某的丈夫提出离婚 。张某是否可以分割丈夫从部队得到的相关费用?


  答:张某可以要求对丈夫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进行分割,但不能要求分割医药补助费。根据法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可以进行分割;但对于下列财产关系夫妻一方的财产不能分割: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的生活用品;


  (5)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依照上述规定,医药生活补助费是丈夫的个人财产,不得进行分割;而对于复员费、自主择业费可以夫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进行分割,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张某可获得一半的数额。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的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为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具体的计算方法是:用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的总数额除以人均寿命70岁减去参军时的年龄再乘以结婚的年限即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再除以2,即为张某可获得一半的财产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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