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业军人的复员费能否要求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所谓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由此可见,转业军人所取得的复员费等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又不全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须依据上述规定确定上述资金中属于夫妻共同的具体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