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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 过错 财产分割

中国离婚法律网 2011-1-15   来源:   编辑:
 
 《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笔者代理的离婚案件中,大量的离婚纠纷涉及到婚外情问题, 由于新婚姻法中规定了无过错方可向过错方索赔,所以一旦“婚外过错”被法院认定,无过错方就可在财产分割上占得先机或获得赔偿。但由于取证难,再加之“婚外过错”要构成“重婚”或“同居”,因而大多数婚外情离婚案中的过错能被认定的屈指可数。

  直接能证明“婚外情”的证据很难取证,有的原告在向法院起诉时,为主张对方存在婚外情,列举了大量的证人证言,但这些证据都属于间接证据,在没有直接证据支撑以及对方否认的情况下,都会被法庭否定。

  所以,要想证明“第三者”,就要找出“关键证据”,否则,不惜血本、不择手段去收集没有实质意义的证据,既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也加大了诉讼的风险。基于婚外情关系的隐秘性特征,一般当事人只能取到电话清单、短消息、相对亲昵的照片、证人证言,甚至堵在门外的事实等。但是这些证据只是间接的证据,其证明力相对较小,一般法院不会因这些证据而认定对方有过错。 在间接证据很难认定的情况下,应着重从以下五类证据形式中取证:

   一是“保证书”、“道歉书”等,婚外情被曝光,一方情急之下写下的表示悔改的书面证据。

   二是嫖娼事件被查处等,通常有警方介入,有警方的笔录;

   三是单位查实职工的婚外情后,有时会对其生活作风问题作出处理,会有一些处理材料;

   四是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等,此类证据除书面证据外,短信、电子邮件等均应先做一公证,再提交法院为宜;

   五是捉奸在床,收集这类证据难度大,可通过拍照摄像取得,但要注意不能侵犯隐私权。“捉奸”的同时要注意自身保护,防止吃了意外的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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