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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 分手 房屋

中国离婚法律网 2011-1-17   来源:   编辑:
 
      恋爱 分手 房屋

   杨先生和许小姐都是白领,两人恋爱多年,为筹备婚事共同出资购买了婚房。可天不遂人愿,一对恋人最终选择了分手。共同拥有的房屋该如何分割?杨先生认为应当按照双方的出资比例分割,许小姐则认为她也是产权人,大家应该对半分。日前,长宁区法院依法宣判,支持了原告杨先生的说法。

  杨先生和许小姐原来是一个单位的同事,2001年双方确定恋爱关系,经过近六年的爱情长跑,都已近而立之年,到了谈婚论嫁的时候。2007年7月,双方决定合资购置婚房。通过中介公司的介绍,他俩花138万元购买了一套仙霞地区的二手房。杨先生拿出29万元,许小姐出28万元,杨先生作为借款人还借了商业性贷款61万元,公积金贷款20万元,由杨先生按月还贷。房屋产权证上写了两个人的名字。就在房屋的装修过程中,这对恋人因为生活琐事发生不愉快,双方关系急转直下,并最终决定彼此分手。由于对房屋的分割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杨先生将许小姐告上了法庭。

  杨先生认为,两人没有婚姻关系,应按照各自出资比例确定房屋权属的份额。请求判令房屋的权属归原告所有,自己按照被告所占房屋权属的比例给付被告折价款。许小姐不同意杨的分割方案,她认为作为共同共有人,应当享受50%的权属份额。

  审理中,法院委托上海房地产估价师事务所对房屋估价,结论为价值160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我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的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同法还规定:除家庭成员关系和有约定外,一般对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都视为按份共有;若对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按照出资额来确定共有的份额。原、被告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各自享有的讼争房屋权利份额,诉讼中也不能就此达成一致意见,故应当按照出资数额确定各自的权利份额。被告许小姐只是在抵押合同上作为共有人签名,双方也没有婚姻家庭关系以及共同生活的事实,故原告杨先生以贷款方式融资后支付的购房款应属于原告个人出资。原告实际出资为110万元,被告实际出资为28万元。因此,杨先生应当享有房屋权利的79.71%,被告应享有房屋权利的20.29%。原告要求将房屋权属判归他所有,并向被告支付折价款的分割方式尚属合理,法院应予支持。按照房屋的评估价值,原告应给付被告折价款3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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