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间所生子女的抚养问题
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9条对此有明确规定:首先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由人民法院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经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