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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股权离婚时如何分割

中国离婚法律网 2011-2-14   来源:   编辑: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离婚时如何分割?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在适用本条时,在司法实践中还应注意:

   一、关于股权的归属认定

   ㈠、属于婚前财产的股权

   ⒈ 对于婚前一方依法取得的股权(如购买、接受赠与等)为个人财产;

   ⒉ 婚后以个人财产出资取得的股权为个人财产;

   使用婚后个人所有的财产购买公司股份或认缴公司出资,仅仅是财产价值形态的转化而已,不发生财产所有权的转化,该股权仍为个人财产。

   ⒊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股权。

   ㈡、属于婚后共同财产的股权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使用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取得的股权或依法继承、受赠的股权(除3外)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夫妻持股的形式和离婚时的分割方法

   ㈠、仅有夫妻二人持股的有限公司

   即仅夫妻双方持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即二人公司、夫妻公司。

   ⒈ 持股比例不能认为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分割时应均分股份。

   ⒉ 夫妻二人愿意继续持有股份的,均分股份。

   ⒊ 夫妻一人不愿意持股,将股份作价一半补偿给愿意持股方。

   ⒋ 夫妻都不愿意继续经营的,可以对公司资产进行清算,夫妻分割清算后的资产,并注销公司。

   ㈡、夫妻一方以共同财产出资与第三人持股的有限公司

   离婚时分割在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的方法:

   ⒈ 直接转让股权

   按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处理。

   ⒉ 作价补偿


 

  


 

   股权在夫妻间不发生转移,持股配偶一方将本属于另一方的股份折价后,以货币的形式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① 补偿计算的日期如何确定?


 

   补偿金额可以依照开庭前一日或当日的股权价格进行计算。

   ② 如何作价?


 

   以股东已认缴并实缴的出资额为基准,全面考虑公司的盈亏状况等诸多因素计算公司净资产。夫妻共同财产一旦作为公司的出资,便与其他股东的资产混同,成为公司的资产,而夫妻共同财产转化为对公司的股权。公司在运作过程中有盈亏,分割夫妻在公司内的共同财产,需要公司的全部净资产及债权、债务的清算,评估公司的净资产,如果公司净资产为正值的,按夫妻在公司中的出资比例计算相应的“股份折算款”,然后再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由不愿意持股的一方取得一半的“股份折算款”。

   ③ 作价中如何评估公司净资产?


 

   如果夫妻不能协商一致,由夫妻一方预付评估费用,或双方各付一半评估费用。在诉讼过程中,双方都不愿意出评估费的,法院可以对这部分共同财产不予分割。

   ⒊ 夫妻一方或双方以共同财产入股时,作为隐名股东的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将共同财产交由第三人入股,第三人是名义股东,夫妻双方是隐名的实际股东的,并和第三人签订隐名出资协议的,该部分资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分割。

   三、公司工商登记的出资比例不能视为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

   以夫妻共有财产投资和他人成立的有限公司,公司股东可能登记为夫妻中的一人,也可能为夫妻二人,夫妻间的股权比例设置往往带有随意性,只是从形式上的约定,并不反映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实际分配。除非夫妻另有书面协议明确约定该注册股份归谁所有,否则只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推定为夫妻各一半的股份。

   四、控股方/经营方转移资产的方法

   在离婚前,对公司的持股往往是夫妻中的一人,即使是股东仅为夫妻二人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运作往往以夫妻中的一人为主。作为公司实际经营方,其转移公司资产的方法和手段多种多样,其中包括“贵买贱卖”,给公司“遗留”大量债务,甚至可以采用法院的判决或调解的方法转移资产。比如公司和“债务人”发生“债务”纠纷诉讼,通过法院判决或调解将公司资产执行给第三人,作为不经营公司的夫妻另一方很难对这种“债务”的真实性进行取证,主要障碍有:

   ⑴ 夫妻虽共同对公司出资,但公司的工商登记为一人,另外一人为“隐名出资人”,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夫妻中的“隐名出资人”在其股东身份被确认前无权查看公司的帐册和对公司享有监督管理等权利。

   ⑵ 即使在离婚后,根据法院的判决,夫妻中的非经营方取得了公司的部分股权,但是因对公司运作的不了解,或因另一方设置人为障碍而无法了解公司情况,因而难以保障实质性的股东权益。

   五、虚假验资取得的公司股份处理?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虚假验资形式所成立的公司及所取得的股份,因实际并未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出资,如何处理?

   虚假验资的,公司登记成立上有瑕疵,如公司在以后的经营过程中已经补足了注册资本金的,按本文“二”来处理,如果未补足注册资本金的,根据公司现存的净资产进行分割。仅有公司形态,而无实际公司资产的“空壳”公司由夫妻中的持股方取得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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