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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中国离婚法律网 2011-4-6   来源:   编辑:
 
 第三十五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法条诠解]

  本条是关于离婚后夫妻复婚登记的规定。

  本条是对1980年<婚姻法)第二十八条的修改。

  1.夫妻可以自愿复婚。

  夫妻双方离婚以后,男女双方都成为单身者,依据婚姻法的规定都享有结婚的自由。行使结婚自由,可以与其他第三人结婚,也可以与离婚后的原配偶结婚。允许夫妻自愿复婚能够减少甚至免除离婚对子女造成的消极影响,有利于双方的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

  2.夫妻复婚时必须进行登记。

  夫妻离婚以后,夫妻关系已经不复存在。夫妻关系的再次确立仍然需要双方依据《婚姻法)第八条的规定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夫妻关系并不会因曾经有过婚姻关系就通过结婚仪式或同居生活而加以确立。婚姻登记机关对于复婚申请依据结婚登记程序办理登记,对符合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有关规定的,发给结婚证,收回离婚证,自登记之日起婚姻关系再次确立。

  3.婚姻登记机关对于复婚申请应加以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对于复婚登记申请不应该加以歧视,应该完全尊重夫妻双方的结婚自由。复婚登记机关和登记程序与结婚登记原则上相同。

  [适用须知]

  1.复婚登记适用结婚登记的有关规定,复婚夫妻与初婚夫妻一样需要领取《结婚证》,自领取结婚证之日起,夫妻关系确立。

  2.复婚当事人的婚姻关系属于再次重新确立,而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相关规定]

  与本条相关的规定是: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离婚的当事人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复婚登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复婚申请,按照结婚登记的程序办理,可以不再进行婚前健康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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