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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婚外情离婚,离婚后自甘堕落又去卖淫

中国离婚法律网 2011-4-7   来源:   编辑:
 
 一女子因为婚外情而离婚,离婚之后竟自甘堕落开始卖淫;而且,她“一发而不可收拾”,后来竟发展成组织多人卖淫,在网上发布消息,以上门推拿按摩为名进行性交易。日前,历下公安分局文东派出所将这名女子抓获。

  婚后泡舞厅生婚外情,离婚后自甘堕落

  阿兰(化名)是济南人,今年已经30多岁。离开学校后,十几年来她一直都没有一份稳定的工作,打过工,自己也做过生意。阿兰喜欢寻求刺激,虽然工作不稳定,但是却经常到舞厅、网吧里玩儿。

  结婚生子后,阿兰喜欢寻求刺激的特点并没有收敛多少,晚上经常到舞厅、酒吧跳舞、喝酒。就在这个过程中,偶然的一次机会,阿兰有了婚外情。后来,此事让阿兰的丈夫知道了,两人离婚。

  离婚后,阿兰去舞厅更频繁了。同时,她的生活来源也成了问题,最终,她走上了卖淫这条路,开始进行交易,每次200元到500元。

  嫖客的一句话,让她开始组织“同行”

  在一次性交易的过程中,有嫖客问阿兰,还有没有其他人?于是,阿兰想到了找别人和自己一起干。阿兰在舞厅里认识了几个“同行”,商量好之后,阿兰在网上发布上门推拿按摩服务的家政信息,当有人打电话要求服务时,阿兰就会联系“同行”,根据要求上门或者到宾馆服务。

  一开始,阿兰“生意不景气”,后来电话越来越多,两三天就会有一个电话。而谈妥价钱之后,阿兰告知“同行”上门,在交易完成后,阿兰从中抽取三成的钱。此时,阿兰已经很少自己去做。

  民警抓现行,牵出发布信息的组织者

  “通过一定的侦查手段,我们发现了通过网络进行性交易的行为。”历下公安分局文东派出所民警杨争介绍,卖淫女在一次性交易的过程中,被交警抓了现行。而根据一名卖淫女的供述,民警很快追查到了在网上发布信息的组织者。随即,阿兰和几名同伙被一并抓获。经过审讯,阿兰供述了通过网络发布信息,以上门推拿按摩为名卖淫的相关事实。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相关阅读:卖淫嫖娼的处罚

  根据《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等法律规定,涉及卖淫嫖娼的违法犯罪分子将给予以下的处罚:

  (一)卖淫嫖娼者,一律收容劳动教育,期限为六个月至两年。同时,一律强制进行性病检查。患有性病的,一律强制治疗。劳动教育后重犯的,实行劳动教养,并由公安机关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待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投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组织他人卖淫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四)强迫他人卖淫的,处5年以上 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对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强奸后迫使卖淫的;造成被强迫他人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五)引诱、容留、价绍他人卖淫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5 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以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定罪量刑,对这些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从重处罚。

  (六)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对发生在本单位的卖淫、嫖娼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的,由公安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期整顿、停业整顿,经整顿仍不改正的,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本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由公安机关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

  对上述单位的负责人和职工,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隐瞒情况或者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的,按照《刑法》第310条规定的包庇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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