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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不结婚,需慎之又慎

中国离婚法律网 2011-4-22   来源:   编辑:
 
 案情回放

  2010年8月,我所来了一位前来寻求法律帮助的一位女士,该女士已经和一男的同居近十年,并生有一女(今年已八岁)。同居期间,他们一起从一无所有的苦日子走到了拥有数百万家产的今天,非常不容易。但时至今日,男方却突然提出了分手,并毫无愧疚地告诉她,是要和另一个女人结婚。且该男却不打算给这个与他风雨同舟从苦日子熬过来的女人任何财产!

  随着对案情的进一步了解,得知双方现在有以下财产:至少有三套房(包括北京一套,价值两三百万),但这三套房竟然都只登记在男的名下。有至少两辆车(价值一百多万),也在男的名下。另租地盖房几十间出租,租金甚巨。存款若干。该男在外先后有数个情人。女方一直都知道,但却始终善良地相信,他只是在外玩玩,是不可能抛弃她的,因为她是与这个男人风雨同舟走过来的,更何况还有一个孩子。所以,她视若无睹,纵容男方在外风流。不仅如此,她对近十年共同创造的财富也不管不问,任所有的房屋登记在男方一人名下,所有车辆和存款也在男方控制下。她甚至都不知道共同的存款有多少,连两辆车的型号和牌号都不知道。更不可思议的是,生活十年,连丈夫的身份证号,公司的名称都不知道!

  现在,该男无情地抛弃了她,直到此刻,她才愕然惊醒!悲复可叹!

  但可怜,可恨、可叹之余,更多地是警醒:切勿只同居不结婚!否则,一旦感情不在,随之失去的还有房子,车辆,存款等所有财富。即便这些财富是你辛辛苦苦打拼得来的,甚至是为了对方,不惜冒着巨大风险做违法生意而来!

  法律依据

  我国《婚姻法》对于无配偶者之间的非法同居没有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因该男女双方于2001年同居,所以,该案中男女显然属于非法同居关系。又根据该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所以,只有证明他们是长达近十年的同居关系,财产是在同居期间所得,该女才可分得一半财产。但如上所述,该女的所能提供的证据很少,他们虽然同居十年,但除了孩子百日时的几张照片外,竟然几乎没什么其他证据。很遗憾!如果她不能继续找到更多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她会面临失去所有财产的危险!可见,不结婚,非法同居的后果多么可怕!

  可怜的女人,如果你当初领了结婚证,还会落到这步田地吗?!

  律师提醒

  通过这个活生生的惨痛案例,为不再悲剧重演,为保护自己的感情和财产等合法权益,我建议所有人(尤其是女方)做到以下几点:

  一、切勿轻易同居,同居之前先领取结婚证。只有领了结婚证的婚姻,才是合法婚姻,也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结婚后,再生孩子。否则,孩子不但会成为私生子,永远生活在周围人的歧视之下。而且,一旦以后无法顺利结婚,孩子还将面临生活在单亲家庭里的悲剧,给孩子的一生蒙上阴影。

  三、同居期间,一旦发现对方有婚外情,要果断地制止。屡教不改者,要果断地分手,而不能一再纵容。

  四、对于共同创造的财富,要有意识掌控。尤其是感情开始下滑,对方有外遇时,更应该保护好自己的财产,提防自己创造的财产被她人不劳而获。

  只有我们在付出真诚感情的同时,怀有一个理性的态度,保有法律意识,做好维权准备,我们才会避免以上悲剧的发生,也才能拥有一份高质量的爱情和一个美满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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