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号 密码 注册
商都法律网首页 法律贴吧 法律导航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河南最专业的婚姻律师咨询平台
首页 | 婚姻新闻 | 婚姻常识 | 协议离婚 | 诉讼离婚 | 子女抚养 | 财产分割 | 涉外婚姻 | 财产继承 | 法律文书 | 法律法规 | 案例精选 | 业务范围
最新法律咨询
·如何解除同居关系?
·求助律师帮帮我,急需解答!!
·离婚条件
·离婚
·离婚案件
·婚姻
·离婚
  我要咨询   全部咨询
·各种情形下的离婚起诉书的写法
·结婚分户申请书
·涉外婚姻送达诉讼文书的方式
·离婚协议书范本最新版
·离婚怎样签离婚协议
·代为起草离婚协议书为何需要请
·无财产离婚协议书范本
·离婚协议书的相关法律规定
 
  当前位置:主页 > 案例精选 > 浏览  

原守刚诉郭留霞离婚纠纷案

2009-1-6 16:05:05   来源:   编辑:
 

原守刚诉郭留霞离婚纠纷案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4)红民—初字第415号


  原告原守刚,男,196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新乡市红旗区洪门镇张堤村农民,住该村。
  
  被告郭留霞,女,196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新乡市红旗区洪门镇张堤村农民,住址同上。
  
  本院于2004年4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许双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原守刚以双方感情不和为由,要求与被告郭留霞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1986年经人介绍相识,1986年7月18日在洪门镇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二女一子。后双方因第三者插足产生矛盾,为此,原告诉至本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守刚与郭留霞自愿离婚。
  
  二、三个子女随郭留霞共同生活,原守刚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
  
  三、财产无纠纷。
  
  本案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250元,由原守刚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许 双 超
二OO四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宋 光 辉
 
 
 
  最新添加的信息  
商都婚姻
法律网-河南最专业的婚姻法律咨询平台! 热线咨询: 13592448333
地址:郑州市农业路东33号 英特大厦15楼 电话:0371-68267613
张守军律师 QQ:517430518 邮箱:zsjlawyer2000@126.com
中国法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