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号 密码 注册
商都法律网首页 法律贴吧 法律导航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河南最专业的婚姻律师咨询平台
首页 | 婚姻新闻 | 婚姻常识 | 协议离婚 | 诉讼离婚 | 子女抚养 | 财产分割 | 涉外婚姻 | 财产继承 | 法律文书 | 法律法规 | 案例精选 | 业务范围
最新法律咨询
·如何解除同居关系?
·求助律师帮帮我,急需解答!!
·离婚条件
·离婚
·离婚案件
·婚姻
·离婚
  我要咨询   全部咨询
·各种情形下的离婚起诉书的写法
·结婚分户申请书
·涉外婚姻送达诉讼文书的方式
·离婚协议书范本最新版
·离婚怎样签离婚协议
·代为起草离婚协议书为何需要请
·无财产离婚协议书范本
·离婚协议书的相关法律规定
 
  当前位置:婚姻家庭法律网 >  

昧心前夫 被判陪九千并恢复原状

2010-10-14 10:27:21   来源:   编辑:
 
近日纳溪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离婚引出的财物损害赔偿纠纷,判决由被告张强赔偿原告李梅保险窗、铝合金窗、门损失费、鉴定费共计9088元,被告王波承担连带责任。由被告王波恢复电、天然气、有线电视户头,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恢复。如王波未按时自行恢复,由王波承担恢复产生的费用。

  妇女权益律师:原告李梅与被告王波原系夫妻关系,被告张强系王波的姐夫。李梅与王波于2005年3月25日经纳溪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并于当日签领离婚调解书,双方协议:位于纳溪区安富先紫路1幢4—1号砖混结构住房(面积99.58平方米)一套归李梅所有,其他财产归王波所有。约定交房时间为2005年4月2日。王波后注销了该住房内的电视收视、天然气、用电户头。张强在王波交房期间,雇请人员将该住房的保险窗、铝合金窗、门全部取走。经泸州市纳溪区价格认证中心对原告受损物品进行估价,鉴定价格为人民币8730元。

  法院认为:房屋内的水、电、气、有线电视等无形物质是附属于房屋才具有实用价值,且将水、电、气、有线电视户头与房屋分属二人所有,则房屋所有人不能正常生活居住,显然不符合客观事实,且在离婚时,民事调解书已确定了争议的住房属李梅所有,该房屋的所有人系李梅,在没有特别约定情况下,电、气、有线电视户头也应属李梅所有。被告张强事后采取了损坏房屋现有设施的行为,已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王波属房屋的实际管理人员,应保持房屋原状交给原告,故对张强的毁损行为应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法院作出了前述判决。(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最新添加的信息  
商都婚姻
法律网-河南最专业的婚姻法律咨询平台! 热线咨询: 13592448333
地址:郑州市农业路东33号 英特大厦15楼 电话:0371-68267613
张守军律师 QQ:517430518 邮箱:zsjlawyer2000@126.com
中国法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