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号 密码 注册
商都法律网首页 法律贴吧 法律导航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河南最专业的婚姻律师咨询平台
首页 | 婚姻新闻 | 婚姻常识 | 协议离婚 | 诉讼离婚 | 子女抚养 | 财产分割 | 涉外婚姻 | 财产继承 | 法律文书 | 法律法规 | 案例精选 | 业务范围
最新法律咨询
·如何解除同居关系?
·求助律师帮帮我,急需解答!!
·离婚条件
·离婚
·离婚案件
·婚姻
·离婚
  我要咨询   全部咨询
·各种情形下的离婚起诉书的写法
·结婚分户申请书
·涉外婚姻送达诉讼文书的方式
·离婚协议书范本最新版
·离婚怎样签离婚协议
·代为起草离婚协议书为何需要请
·无财产离婚协议书范本
·离婚协议书的相关法律规定
 
  当前位置:婚姻家庭法律网 >  

网络结婚 妻子怒告丈夫要求精神赔偿

2010-8-19 17:08:32   来源:   编辑:
 
 导言:网络结婚你听过没有呢?一位丁姓女士,因为丈夫在网上“结婚生子”,一怒之下将丈夫告上法庭,要求丈夫进行精神赔偿。

  很多人认为,网络是虚拟世界,网络婚姻不但不会危及和损害婚姻,还可以缓解当事人在精神上的一些压力,让当事人获得现实中无法满足的精神愉悦,从而有助于现实家庭婚姻的稳定。对这种说法,本人坚决不予赞成,并对此言论嗤之以鼻!

  我认为,网上“结婚生子”不仅仅是当事人“精神出墙”,而且是对夫妻对方的暴力行为,当事人必须给对方进行精神赔偿。

  婚姻是男女双方进行的一种非常特殊的组合,陌生的男女双方必须经过相互了解的复杂恋爱过程才能走向婚姻的结合,这种结合首先而且主要取决于男女双方在精神上取得的一致认同和愉悦,否则,没有精神上的彼此认同,绝大多数男女是不可能成为夫妻的。我们通常在选择配偶的时候,主要看重的就是对方的人品,而人品实质上就是从精神上感知的。所以说,婚姻从本质上而言,发生的基础是精神上的,而非其他的方面,虽然,婚姻的具体体现包含了很多现实的甚至是物质的因素,但是,没有精神上的彼此认同,纯粹的为了物质上的追求而走到一起的男女双方,据说不叫夫妻,今天好象时髦的称为包养。呵呵,我想这恐怕不在今天的夫妻话题之列。

  网络虽然在物质层面上表现为虚拟的不存在的,但是,在精神世界里却是实实在在的存在,作为文化传播的主流形式,网络在控制人的思想和情感上的作用是非常可怕的,也正因为此,连一国政府也不敢忽视它,所以,我们的政府对网络的传播才用法律来进行强制规范。那么,存在于虚幻网络的网婚,当然也会必然的对当事人产生精神上的控制作用。

  据我所知,网络婚姻的步骤也是相当复杂的,男女双方同样需要通过长时间的交流沟通,彼此相互获得认可才能走到一起的,而且还得在网络上举行和现实婚姻几乎一模一样的程序才能“结婚生子”的。也就是说,网婚的男女双方在精神上和现实婚姻已经没有什么区别,彼此都会付出很多的精神感情,甚至因为物质上的虚拟和匮乏,而需要在精神上付出比现实婚姻更多的精神感情。那么,网络婚姻的配偶必然剥夺和侵犯了现实婚姻配偶在精神上的幸福和权利。

  我们难以想象,和一个把思想和精神情感交给了别人的男人睡在一张床上的女人,这个妻子,是不是和一个工业制成的玩伴在一起一样呢?有什么区别?科技不但可以让机器人有体温还能让他们有思想呢。同床异梦的日子谁能忍受!人类的婚姻双方和其他动物的配偶不一样的本质地方,恐怕是思想和情感吧,也就是说,人类的婚姻是绝对离不开精神因素的。所以,网上“结婚生子”的当事人,不但是“精神出墙”,而且是对现实婚姻的对方的严重伤害。

 也正因为婚姻幸福必然包含精神因素,目前才有人提出了家庭冷暴力的说法,也就是说,和婚姻对方长期的不交流、不沟通,表现出精神上的麻木不仁,也是一种暴力。那么,把精神寄托或者交给网络婚姻的配偶,对现实婚姻的配偶而言,就是一种不忠贞,就是一种伤害和侵犯。

  所以,网上“结婚生子”,不但是“精神出墙”,而且是对对方的精神伤害和侵犯。

 
 
  最新添加的信息  
商都婚姻
法律网-河南最专业的婚姻法律咨询平台! 热线咨询: 13592448333
地址:郑州市农业路东33号 英特大厦15楼 电话:0371-68267613
张守军律师 QQ:517430518 邮箱:zsjlawyer2000@126.com
中国法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