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号 密码 注册
商都法律网首页 法律贴吧 法律导航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河南最专业的婚姻律师咨询平台
首页 | 婚姻新闻 | 婚姻常识 | 协议离婚 | 诉讼离婚 | 子女抚养 | 财产分割 | 涉外婚姻 | 财产继承 | 法律文书 | 法律法规 | 案例精选 | 业务范围
最新法律咨询
·如何解除同居关系?
·求助律师帮帮我,急需解答!!
·离婚条件
·离婚
·离婚案件
·婚姻
·离婚
  我要咨询   全部咨询
·各种情形下的离婚起诉书的写法
·结婚分户申请书
·涉外婚姻送达诉讼文书的方式
·离婚协议书范本最新版
·离婚怎样签离婚协议
·代为起草离婚协议书为何需要请
·无财产离婚协议书范本
·离婚协议书的相关法律规定
 
  当前位置:婚姻家庭法律网 >  

闹离婚 闹的是夫妻名下共同股权

2010-8-21 11:31:52   来源:   编辑:
 
夫妻正在闹离婚,丈夫私下将家族公司的夫妻共同股权,一部分转让给母亲,后又由母亲转让给其他公司。

  12月1日,法院终审认定,这是一种恶意串通行为,最终判决所有股权转让协议都无效。

  离婚原因

  公司认为女方侵占700万

  1999年9月9日是赵某山与陈某稚成婚的好日子。

  2001年4月,赵某山和母亲刘某仪登记成立了东莞市天某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某公司”),该公司注册资本为50万元,其中赵某山占90%股份,刘某仪占10%股份。

  2007年,赵某山与陈某稚感情出现裂痕,并因为天某公司财务的问题有了分歧。天某公司认为陈某稚存在侵占公司资金的问题,数额达700万。去年3月,公安机关介入调查此事。而在此之前,双方之间的财产分配纠纷,出现了戏剧性的变化。

  转让股份

  离婚前男方两度私转股份

  2007年12月12日,陈某稚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但在之前的11月25日,赵某山在未与陈某稚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将其在天某公司80%的股份,以4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母亲刘某仪。

  2008年7月11日,陈某稚与赵某山的离婚案件正在审理中。当天,刘某仪将天某公司80%的股权以44.8万的价格转让给天某部落公司,并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这笔钱在三天后进入刘某仪账户。同样是在7月11日,赵某山将其10%的股份,以5.6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鹤某广告公司。双方都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了公司变更登记。

  据赵某山和鹤某广告公司陈述,股权转让过程中,买卖双方都没有对天某公司的资产进行审计,并且鹤某广告公司对赵某山与陈某稚的感情状况有一定的了解。

  获知赵某山将股权转让出去后,陈某稚认为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终审判决

  被告恶意串通 股权转让无效

  法院认为,天某公司的成立时间是在陈某稚与赵某山结婚之后,因此,赵某山在公司所占有的90%股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而刘某仪作为赵某山的母亲,在完全知悉陈某稚与赵某山的婚姻状况下,明知赵某山未经陈某稚就将天某公司的股权进行转让,并受让赵某山夫妻共同财产股份,此行为是恶意串通,损害了陈某稚的合法权益。因此,赵某山的转让行为无效。而刘某仪将股权转让给天某部落公司的行为,也认定为无效。

  此外,鹤某广告公司在完全知悉陈某稚与赵某山婚姻状况的情况下,受让赵某山在天某公司10%的属于其夫妻共同财产的股份行为,也是恶意串通。

  此案一审判决后,赵某山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东莞中院在二审期间,陈某稚与赵某山的离婚案也作出判决,法院准予两人离婚。今年12月1日,东莞中院针对双方的股权纠纷,作出终审判决,该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陈某稚与赵某山已经离婚,股权转让纠纷也已经审结。天某公司的股权如何处理,还需要另行起诉。

 
 
  最新添加的信息  
商都婚姻
法律网-河南最专业的婚姻法律咨询平台! 热线咨询: 13592448333
地址:郑州市农业路东33号 英特大厦15楼 电话:0371-68267613
张守军律师 QQ:517430518 邮箱:zsjlawyer2000@126.com
中国法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