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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赡养费80岁老妪状告子女 老人法院维权获支持

2010-8-26 11:19:36   来源:   编辑:
 
为求安宁老妪进了养老院

    家住大统路的李珍,2004年因患高血压和脑梗后行走不便、生活难以自理,依靠住在附近的大女儿曾芳照料。2005年,二女儿曾英与丈夫离婚后搬至母亲处,并将户口迁入,因母女俩在生活方式上差异较大,双方矛盾不断。为了摆脱这样的生活环境,李珍于2006年底与养老院签订了协议,利用自己的退休金支付养老院的费用。

                      无力承担欠下千元养老费

    依据协议,老人每月需交养老院费用1050元(其中托管费600元、护理费150元、伙食费300元),当时她每月的退休金仅为997元,靠着大女儿的支助勉强维持。去年下半年,随着物价和生活指数的提高,加上医疗费用的上升,仅靠退休金已难以维系养老院的费用,至去年底,她已欠下养老院1000余元的费用。尽管要求子女们一同到养老院里来协商,但除大女儿曾芳外的其他三个子女都没有允诺。这让老人内心非常不安。老人的痛苦被前来探望的亲戚发现并帮助其诉至法院,要求子女分摊赡养费和医疗费的自费部分。

                         调解失败赡养费无从着落

    审理中,在老人的四个子女中,大女儿曾芳表示自愿履行自己的赡养义务,对老人的其它诉讼请求没有异议。其他三个子女都表示自己的生活非常困难,只愿意根据本人收入酌情支付赡养费,不同意其它诉讼请求。同时,他们之间还为具体给付赡养费的数额产生分歧,争论不休,导致法院调解失败。据调查,儿子曾国、曾昌每月经济收入分别为2000余元,小女儿曾英每月经济收入750元。

                       被告拒不到庭法院缺席宣判

    在上周的庭审中,曾国、曾英虽经传唤,无正当理由却拒不到庭。法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对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不履行义务的,法院有权依法强制其履行给付赡养费。现原告年老多病,自入住敬老院来,日常生活及就医费用较大,仅靠养老金已不能满足其正常的生活需求。现原告要求三被告按月给付自己入住敬老院后的赡养费并承担相应医疗费用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由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法院对该案做出了上述缺席宣判。(涉案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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