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容他人侵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丁勇因家庭琐事与龚丽发生纠纷,致其受伤,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但在纠纷发生的起因上,龚丽本人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判决丁勇赔偿龚丽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合计5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