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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殴妻致伤 法院判决赔偿

2010-8-27 10:23:37   来源:   编辑:
 
 丁勇与龚丽是夫妻关系,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08年12月30日,两人争吵后相互撕打,致龚丽右足第一趾骨骨折;2009年3月30日,两人打斗中致龚丽左下肢多处软组织损伤;2009年4月9日,两人再次发生纠纷,致龚丽受伤住院,诊断为额部硬膜下积液、头皮血肿、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后经司法鉴定为轻微伤、十级伤残。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容他人侵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丁勇因家庭琐事与龚丽发生纠纷,致其受伤,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但在纠纷发生的起因上,龚丽本人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判决丁勇赔偿龚丽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合计5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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