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号 密码 注册
商都法律网首页 法律贴吧 法律导航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河南最专业的婚姻律师咨询平台
首页 | 婚姻新闻 | 婚姻常识 | 协议离婚 | 诉讼离婚 | 子女抚养 | 财产分割 | 涉外婚姻 | 财产继承 | 法律文书 | 法律法规 | 案例精选 | 业务范围
最新法律咨询
·如何解除同居关系?
·求助律师帮帮我,急需解答!!
·离婚条件
·离婚
·离婚案件
·婚姻
·离婚
  我要咨询   全部咨询
·各种情形下的离婚起诉书的写法
·结婚分户申请书
·涉外婚姻送达诉讼文书的方式
·离婚协议书范本最新版
·离婚怎样签离婚协议
·代为起草离婚协议书为何需要请
·无财产离婚协议书范本
·离婚协议书的相关法律规定
 
  当前位置:婚姻家庭法律网 >  

夫妻离婚分股权 老妈告儿不合法

2010-9-2 10:43:50   来源:   编辑:
 
刘世杰说。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应在30日给予答复。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半数以上股东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虽同意转让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这样,不管是依据《公司法》,还是公司章程,不论其他股东同意还是不同意转让股权,作为股东可以优先购买被转让的股权。

  在此案中,李女士明显不同意儿子将股权分给韩女士,那么其应当出钱购买韩女士的股权。

  虽然购买股权时,李女士是向儿子购买,但詹先生应将钱如数转交给韩女士。

  这是因为,股权虽不能进行转让,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对詹先生所持股权进行价值评估,按照评估金额,韩女士可向詹先生索要应分得的钱。

  现在李女士提出要优先购买股权,那么韩女士应催告李女士及时行使优先购买权,并要求李女士以同等价格购买该10%的公司股权,若李女士不购买的则韩女士可以受让该股权,并成为公司股东。

 
 
  最新添加的信息  
商都婚姻
法律网-河南最专业的婚姻法律咨询平台! 热线咨询: 13592448333
地址:郑州市农业路东33号 英特大厦15楼 电话:0371-68267613
张守军律师 QQ:517430518 邮箱:zsjlawyer2000@126.com
中国法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