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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条件

2010-9-3 10:35:18   来源:   编辑:
 
  结婚条件
 
 
  一、结婚的必备条件
 
  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即是说,结婚必须男女双方自愿,而不是一厢情愿;当事人本人自愿,而不是出于父母或者其他第三者的意愿;当事人双方完全自愿,而不是勉强同意。但是,结婚自愿并不意味着不许第三者提出意见和建议。结婚当事人就自己的婚姻问题征求组织、父母或亲友的意见,是正常的,也是必要的。
  2、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法定结婚年龄,即法律上规定男女结婚必须达到的最低年龄。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在我国,男女公民只有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才具备申请结婚的资格,婚姻登记机关方予登记,婚姻关系才有效。
  当然,法律规定的结婚年龄是最低婚龄,低于法定婚龄的不得结婚,而不是说到了法定婚龄就一定要结婚。国家提倡和鼓励适当晚婚晚育。
  3、结婚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男女双方必须在均无配偶,即婚姻当事人只有在各自未婚、离婚或丧偶的情况下才能结婚。婚姻法在结婚一章中对此虽未作专条规定,但在总则中已明确规定实行一夫一妻制,因此在审查结婚申请时,必须掌握这个条件,避免发生重婚。
  2、结婚的禁止条件
  (1)有一定血亲关系的,禁止结婚。
  我国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直系血亲是指与自己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包括生育自己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这以上的直接长辈和自己所生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这以下的直接晚辈。
  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直系血亲以外的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亲属。包括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同源于祖父母的堂兄弟姊妹或姑表兄弟姊妹结婚,同源于外祖父母的姨表或舅表兄弟姊妹以及不同辈的叔、伯、姑、舅、姨与侄(侄女)、甥(甥女)。
 
  禁止一定范围内血亲结婚的根据:优生学和伦理学。
  (2)患一定疾病的,禁止结婚。
 
  婚姻法第六条的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
  修订前的婚姻法曾规定患麻风病未经治愈者,禁止结婚。过去人们认为麻风病是一种恶性传染病,经过多年努力,此病已能完全治愈。随着科技的发展,人们已经发现而且还会继续发现某些不宜结婚的遗传病或传染病,因此,法律不必对此问题作出具体的规定,而是通过婚前检查,依据医学上的鉴定来决定。这对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和民族健康都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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