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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事实婚姻?

2010-9-4 9:42:57   来源:   编辑:
 

近日,本专栏收到卫女士的电子邮件,信中提到如下的几个问题:请问对事实婚姻的认定是怎样的?若丈夫犯重婚罪,妻子要求离婚时,法律上对有关财产的分配是否有措施?另外,请问对夫妻共同财产是怎么确定?
    广州恒爱婚姻家庭咨询服务中心的婚姻家庭咨询师丘海平认为:
    1、关于事实婚姻:新《婚姻法》有提及事实婚姻,但1989年最高法院有以下规定:
    (1)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非法同居关系。
   (2)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3)自1994年2月1日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2、有关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3、离婚是由对方过错造成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照顾无过错方。另新《婚姻法》规定,因重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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