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号 密码 注册
商都法律网首页 法律贴吧 法律导航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河南最专业的婚姻律师咨询平台
首页 | 婚姻新闻 | 婚姻常识 | 协议离婚 | 诉讼离婚 | 子女抚养 | 财产分割 | 涉外婚姻 | 财产继承 | 法律文书 | 法律法规 | 案例精选 | 业务范围
最新法律咨询
·如何解除同居关系?
·求助律师帮帮我,急需解答!!
·离婚条件
·离婚
·离婚案件
·婚姻
·离婚
  我要咨询   全部咨询
·各种情形下的离婚起诉书的写法
·结婚分户申请书
·涉外婚姻送达诉讼文书的方式
·离婚协议书范本最新版
·离婚怎样签离婚协议
·代为起草离婚协议书为何需要请
·无财产离婚协议书范本
·离婚协议书的相关法律规定
 
  当前位置:婚姻家庭法律网 >  

长春夫妻拿证件可互查财产

2010-9-10 9:53:28   来源:   编辑:
 
 每次离婚都意味着将要与对方展开财产争夺战,最近长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长春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张智勤作了《关于修改〈长春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的说明》。离婚诉讼双方拿有效证件就可以互查财产将成为《长春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的内容,其中生育保险也写入了草案中。

  生育保险写入修改草案

  生育保险是妇女劳动者因生育或者计划生育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社会给予必要的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包括对生育者给予收入补偿、医疗服务和生育休假等内容。修改草案第二十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执行生育保险制度,并为贫困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各单位应当按照职工生育保险的有关规定,按时足额交纳生育保险费。农村孕产妇的住院分娩费用应当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报销范围,按规定标准予以报销。”

  采取措施预防制止性骚扰

  近年来,社会各界对性骚扰问题的反映逐渐增多,给女性的身心健康带来较大伤害。因此,修改草案第三十九条规定:“禁止违背妇女意志,以语言、文字、图片、图像、电子信息、肢体动作以及其他方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用人单位、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行为。”

  离婚诉讼可查对方财产

  在实际生活中,尤其是在离婚诉讼中,存在夫妻之间不了解掌握对方财产的问题,为此,修改草案第四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持身份证和户口簿、结婚证等能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机构申请查询另一方的财产状况,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受理,并且为其出具相应的书面材料。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夫妻共有财产证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

 
 
  最新添加的信息  
商都婚姻
法律网-河南最专业的婚姻法律咨询平台! 热线咨询: 13592448333
地址:郑州市农业路东33号 英特大厦15楼 电话:0371-68267613
张守军律师 QQ:517430518 邮箱:zsjlawyer2000@126.com
中国法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