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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案件中的财产执行中的协助执行

2010-9-11 10:38:21   来源:   编辑:
 
 婚姻家庭案件中的财产执行,往往需要有关单位的协助执行。对于人民法院为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的执行通知书,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按照通知书的内容办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脱拒绝。拒不协助执行的,人民法院除了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之外,还可以予以罚款。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也可予以罚款,还可向监察机关和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
  人民法院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时,必须得到被执行人工作所在单位的协助,接到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按照通知书的内容办理,并将扣留、提取的被执行人的收入,转交申请人或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财产时,被执行人的工作单位和财产所在单位和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派人参加。如果有关单位对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脱,拒绝或妨碍执行的,应以妨害诉讼,追究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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