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公检法司
频道直达: 法界新闻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司法 | 工商 | 税务 | 质检 | 聚焦国土 | 矿山与安全
公检法司
法院新闻 案件执行案件快报 走进法庭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院 > 案件快报 >

医院延误诊断致人死亡 法院判其担责三成

时间:2013-03-05 18:03来源: 作者:admin 中国法律网
  中国法院网讯 (邹桃生) 2月6日,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某县医院因对邓某所患疾病认识不足,延误诊断,一审被判承担邓某死亡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212421.26元的30%计人民币63726.38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9日凌晨4时许,原告之子邓某因呕吐、持续啼哭、发热等症状急送当地镇医院就诊,初诊疑为肠套叠并建议转县医院治疗。当日凌晨6时许,邓某入住当地县医院儿科,入院诊断为急性肠胃炎,给予补液、抗炎等对症治疗。12月11日7时许,邓某出现精神差、面色苍白、解暗红色便、呕吐等症状,医院即给予输氧、止血等治疗,下发病危通知书,并邀外科医生会诊,考虑肠套叠且建议转上级医院治疗。当日12时40分转至赣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入院诊断为感染性休克、肠套叠并肠梗阻、中度脱水,即给予抗休克、抗炎、补液等处理,并拟行肠套叠复位术。但在麻醉诱导期出现心跳停止,经过抢救心率恢复至200次∕分钟,全身末梢血运差,血氧监测不到,双侧瞳孔直径约4㎜。该院医生与原告及其亲属沟通后表示放弃治疗,邓某最终于当天不治身亡。出院诊断:感染性休克并多器官功能衰竭、肠套叠并肠梗阻、中度脱水、双侧胸腔积液、水电解质紊乱。后原告与该县医院就赔偿事项协商无果诉至法院。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赣州市医学会鉴定,结论为词病例属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负次要责任。原告不服要求重新鉴定,经江西省医学会重新鉴定,该会鉴定书称:“分析意见:(一)患儿因急性肠胃炎入院,由急性肠胃炎诱发肠套叠的发生,符合肠套叠发生规律和特点,医方做了相应处理,但存在以下过失:在患者诊疗过程中,医方对不典型肠套叠认识不足,警惕性不高,早期未请相关科室会诊,待出现血便后(入院后第3天)才请相关科室会诊,后期考虑肠套叠诊断,延误了治疗时机。(二)医方限于自身的技术水平和设备条件,未尽早作出肠套叠的诊断和进行手术治疗,医方的医疗行为与患儿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三)患儿肠套叠早期表现不典型,加之病情本身发展迅速,最后感染性休克而死亡,故医方负次要责任。故专家组一致认为,医方在患儿诊治过程中存在过失行为,与患儿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结论为本病例属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负次要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赣州市医学会和江西省医学会两级医学会对本起医疗事故作出的“本病例属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负次要责任”及“医方在患儿诊治过程中存在过失行为,与患儿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的鉴定意见具有客观性、权威性、符合法定程序,应予采纳。且本案中该县医院存在在部分检验报告单中事后加上“肠套叠”字样,应予批评指正,可适当加重其赔偿的承担比例。综合本案中该县医院的过错和患者的自身病情,由该县医院承担30%的赔偿责任较为合理。故该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admin)

------分隔线----------------------------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提交,三十分钟内百分百回复!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