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由于保险公司的部分一线业务推销员业务水平不高,在推销保险过程中未对投保人的有关情况进行详细了解,导致保险纠纷频发。2月25日,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原告黄某与被告某人寿保险公司同意自愿解除所签订的保险合同,某人寿保险公司同意在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原告黄某人民币25000元。 经审理查明,某人寿保险公司业务员周某多次向原告小姨推销保险,原告小姨遂将原告父亲介绍给周某。经过简单询问,周某得知原告曾因脑瘤住院治疗,但现在身体状况良好,遂与原告父亲签订了保险合同。投保后,原告父亲按时足额交纳了保险费。2012年8月,原告黄某再次因脑瘤复发而进行手术治疗,原告父亲遂向被告报案理赔。被告于2013年1月9日下达理赔决定通知书,该理赔决定的主要内容如下:投保人未如实告知,属带病投保,自2013年1月8日开始解除本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原告黄某对理赔决定不服,导致成诉。 庭审过程中,双方意见分歧较大。原告父亲表示,原告黄某之前患病的事实其在投保时已经说明,且原告在投保时身体健康状况良好,因此原告旧病复发属于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当理赔。被告保险公司则表示,原告曾分别于2003年、2008年因脑部同一部位罹患脑瘤而住院治疗,证明该疾病的复发可能性大。而原告父亲在投保时未明确说明这一事实,因此属于带病投保,保险公司可以解除保险合同并不进行赔偿。主审法官在调解时强调,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业务人员的培训工作,确保业务人员在推销保险时做到询问相关事项细致、准确、完整,以避免上述“尴尬”出现。遂经主审法官调解,达成上述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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