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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一农民20年前盗袋芝麻逃亡20年后仍获罪

时间:2011-07-02 12:15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大河网法制频道讯 (通讯员 曾庆朝 张运岩 德明)“看来,欠法律的账,啥时间不还不行!”今日,当河南省南阳市社旗县下洼乡白毛女庄园农民王松建,接到该县法院对其做出的刑事判决书时,悔恨的大哭着给法官说。是啊,为偷这么一丁点芝麻,他这20年来过的逃亡生活确实不容易。

    现年42岁的王松建在1991年1月6日的夜里,他伙同本村王强(已判刑)到社旗县下洼乡粮食管理所,用铁棍撬开该所大门后,又用铁棍将该所10号粮食仓库门撬开,将一辆架子车上的一袋芝麻盗走,连夜拉到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郭集乡石子村郭海山家。第二天,二人将所盗芝麻一半卖掉分赃。案发后,剩余芝麻被公安机关起获。经物价部门鉴定,上述架子车及芝麻价值1500元。

    案发后,1991年2月2日,社旗县人民检察院对王松建批准逮捕,但王闻风而逃。20年来一直在外以打零工、收废品为主,过着极其恐慌和清贫的日子,既不敢回家与亲人团聚,又不敢到人多的地方去,甚至见到警察或见到警车、听到警笛声他都要迅速躲得远远的。

    2011年1月28日,又是一个春节来临,实在熬哩撑不住的王松建从外回到社旗县家乡,到县公安局投案后,当即被执行逮捕,后被取保候审。

    今日,社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松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但被告人王松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松建认罪态度较好,且能积极交纳罚金,可酌定从轻处罚。为此当庭做出了:“被告人王松建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的刑事判决。

    是啊,为这区区1500元芝麻,又获罪又被处罚2000元,“偷鸡不成又蚀把米”,尤其想想长达20年中骨肉分离心酸的逃亡生活,多么不容易,接到刑事判决书后他能不哭吗!因为“欠法律账”还得太晚了!人的一生有几个20年?

    宣判后,他哭着给法官说,欠法律账今天终于“还上了”,服从判决,不上诉,而且这回就“安生了”!此案告诫人们,“贪念招灾,伸手必捉”。

    释法:本案并不超追诉时效

    本案为很一般而且常见的盗窃案件,数额又很小,尤其已经过了20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87条规定,即使法定刑最高刑期为无期徒刑、死刑的,只要经过了20年就不再追究了,如果认为必须追究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本案已超过了20年,而且办案机关也未报请,是否有不妥之处呢?

    针对上述情况,社旗县人民法院刘宏说,被告人王松建作案以后经公安机关侦破,且经检察机关逮捕,王松建是为了逃避刑事处罚而逃跑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88条:“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之规定,本案不超追诉时效,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并对其作出有罪判决是正确的。

 

责任编辑:毛霞(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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