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讯 记者丁国锋 见习记者马超 通讯员金永南 “本以为喝了酒开一点点路没事的,谁知仍然被查到。”2013年1月14日,在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法庭上,当被告人丁某听到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的判决时,后悔不已。 被告人丁某系南通市通州区平东镇人,在某公司任项目负责人。2012年10月29日19时许,被告人丁某在南通市通州区平东镇自己家中吃饭并饮酒。当日20时许,被告人丁某驾驶小型轿车在南通市通州区平东镇道路上行驶了一公里,当其由南向北行经南通市通州区平东镇牛桥村地段时,与对方向行驶的孙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擦。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民警处警时,发现被告人丁某有酒后驾车嫌疑。后经抽血鉴定,被告人丁某血液中乙醇含量高达243.9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丁某主动报警,并滞留现场等候处理,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来自通州法院的案件统计数据显示,该院2012年全年审结危险驾驶犯罪案件203件,203人因此获刑。“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仍然处于高发阶段,在刑事案件中占比达20%。”通州法院刑庭刘华庭长介绍说,经过长期的宣传,市民对危险驾驶犯罪有了充分的了解,大多数驾驶员是在明知酒后有可能构成酒驾的情况下,怀着侥幸心理,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而被交警查获的。 来源: 法制网(责任编辑:郑小琼)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