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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宏济堂”上演商标权之争

时间:2013-07-19 06:06来源: 作者:admin 中国法律网

 法制网记者 余瀛波

  两家同为“宏济堂”字号的山东企业———山东宏济堂制药集团有限公司和山东宏济堂阿胶有限公司之间的一桩商标侵权纠纷,前不久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此案为近年来风波不断的“老字号”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又新添了一个注脚。

  “百年阿胶”引纠纷

  2011年,“宏济堂制药”将“宏济堂阿胶”诉至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称后者与自己无任何历史渊源,却在其生产销售的阿胶产品上及企业网站宣传中突出使用“宏济堂”和标注“原宏济堂阿胶厂”字样,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而“宏济堂阿胶”则辩称,自己才是“宏济堂”百年老号的正宗传人,被告股东山东宏济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对宏济堂百年老号拥有无可争议的所有权。

  那么,“宏济堂制药”、“宏济堂阿胶”以及“宏济堂医药”三者之间到底有何关系?要理清它们之间的关系,还得从106年前“宏济堂”招牌的创立说起。

  1907年,北京同仁堂乐家十二世传人乐镜宇先生到济南创办了“乐家老铺济南宏济堂”,并在此后相继设立了宏济堂总店、第一分店、第二分店、栈房、阿胶厂。

  其中,位于济南市东流水街的宏济堂阿胶厂,独创“九昼夜精提精炼”制胶法,提升了阿胶的品质,产品行销海内外。1915年,宏济堂阿胶与茅台酒、张裕葡萄酒等一起获得在美国旧金山举办的巴拿马万国博览会金奖。

  至1969年,宏济堂阿胶厂被分到济南市的平阴县和聊城市的东阿县。

  近年来,随着中药原材料价格的快速上涨,阿胶价格也一路走高。据此前媒体报道,阿胶市场的龙头厂家东阿阿胶2010年、2011年分别提价50%、60%;两年前每斤200元左右的阿胶,2012年年底零售价已达到700元以上。此外,根据东阿阿胶公司公开的财务报告,阿胶及系列产品毛利率曾高达67%以上。

  面对巨大的利润空间,部分有生产潜力的制药企业开始纷纷跃跃欲试,进入阿胶生产领域。也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宏济堂阿胶”孕育而生。

  “制售”分离埋伏笔

  2008年,济南药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宏济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共同设立了山东宏济堂阿胶有限公司,注册生产“东流水”商标阿胶产品。2011年,济南药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山东宏济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那么,作为“宏济堂阿胶”的股东之一,“宏济堂医药”又是何背景呢?

  据“宏济堂制药”法务总监蔡慧华介绍,1955年,宏济堂进行公私合营改造,合营后企业更名为“公私合营济南宏济堂”,合营企业包括制药厂、制胶厂及3个营业部。

  1958年,公私合营济南宏济堂的3个营业部移交中国药材公司济南市公司,实现“工商业分离”。这也为日后两家“宏济堂”之间的诉讼埋下了历史的伏笔。

  在3个营业部分离出宏济堂后,宏济堂先后历经“公私合营济南宏济制药厂”(1960)、“济南人民制药厂”(1966)、“山东济南中药厂”

  (1980)、“济南宏济堂制药有限责任公司”

  (1999)等沿革改制,2012年更名为“山东宏济堂制药集团有限公司”。

  而就在“宏济堂制药”历经改制的同时,另一支被分离出去的“宏济堂”也几乎一直并行存在着。

  1958年接管过宏济堂3个营业部的中国药材公司济南市公司,此后也历经多次改制和更名,1996年改制成为济南药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宏济堂”字号在此期间始终为其下属药店使用;2003年,济南药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又将其下属济南居仁堂医药零售有限公司更名为济南宏济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山东宏济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虽然“花开两朵”,但两家“宏济堂”毕竟同宗同源,“宏济堂”这块老字号招牌的荣耀多年来也一直被两家所共享。

  1995年,“宏济堂制药”的前身济南中药厂曾被国家内贸部认定为“中华老字号”,而“宏济堂医药”下属的“济南宏济堂药店”也被国家内贸部授予“中华老字号”称号;2006年,两家“宏济堂”又都获国家商务部颁发的“中华老字号”证书。

  据相关业内人士介绍,正因为这段历史渊源,“宏济堂阿胶”才将其生产的阿胶命名为“东流水阿胶”商标———东流水街正是当年宏济堂阿胶的生产地。

  商标权归属成焦点

  在此案中,“宏济堂”商标的权属问题成为了诉讼双方的一个主要争议焦点。

  原告“宏济堂制药”诉称,其在2005年受让得到了第1270231号“宏济堂”商标,该商标原为北京宏济堂药店有限公司于1998年申请注册,核准商品为第5类:中药、制剂,中成药,中药饮片。

  该商标2005年被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山东省著名商标。2008年后,该公司又在第5类、第29类、第30类等40多个类别上注册了多个带有“宏济堂”字样的商标。

  而被告“宏济堂阿胶”的股东“宏济堂医药”前身也于2000年申请注册了第1459628号“宏济堂”商标,但其核准在第35类(替他人推销)服务上使用。

  “宏济堂制药”认为,被告创立于2008年,与原告无任何历史渊源,但却在其出产销售的阿胶产品上突出使用“宏济堂”字样,标注“原宏济堂阿胶厂”,并在其网站中宣传其为“中华老字号”和突出“宏济堂”等一系列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此外,被告的企业字号取名中使用“宏济堂”,并将其域名注册为“”,与原告域名“”相近似,同样属于不正当竞争及侵权行为。

  据此,“宏济堂制药”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产品的生产、销售;立即变更现企业名称,禁止使用“宏济堂”作为字号;立即停止使用“”的域名,删除网站中所有涉及宏济堂的内容;赔偿原告因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100万元等。

  “宏济堂阿胶”则认为,该公司系“宏济堂医药”为发展、弘扬“宏济堂”百年老字号所恢复的下属机构,其股东宏济堂医药厂家对“宏济堂”拥有无可争议的所有权,因此其对“宏济堂”的企业名称及历史宣传等均属于正当行为,不构成侵权。

  2012年9月,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记者在这份判决书上看到,判决要求被告“宏济堂阿胶”停止使用“宏济堂”字号并更名,停止使用“hjtej.cn”域名,并赔偿“宏济堂制药”经济损失20万元。

  “宏济堂阿胶”对此判决不服,并随后上诉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目前此案正在二审审理中。

来源: 法制日报——法制网(责任编辑:郑小琼)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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