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公检法司
频道直达: 法界新闻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司法 | 工商 | 税务 | 质检 | 聚焦国土 | 矿山与安全
公检法司
法院新闻 案件执行 案件快报走进法庭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院 > 走进法庭 >

多起人体器官买卖案集中进入审理 买卖为何畅行_案例研讨_商都网

时间:2011-05-27 15:52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买器官为何畅行?
    医院需要 患者渴求 利害自得 法律严禁

\

今天上午,男青年刘韫璐、董兵岗因非法买卖人体器官被(北京)西城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和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半年时间内,多起人体器官买卖案件集中进入法院审理阶段。纵观这些案件,记者注意到,无论是今天沦为阶下囚的两名被告,还是在其他法院受审的器官中间人,绝大多数都是因为贫困出卖自己的器官继而走上出售他人器官的犯罪道路。

器官倒爷获刑没异议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2009年1月,被告人刘韫璐在北京友谊医院内,居间介绍“供体”董兵岗与患者刘某进行了肾脏移植手术,非法经营额为15万元。此后短短三个月时间内,刘韫璐还伙同他人居间介绍了两起器官买卖,分别促成两位“供体”与患者进行了肝脏或肾脏移植手术,非法经营额为31.8万元。

法院认为,刘韫璐和董兵岗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董兵岗在此案中属于从犯,应从轻处罚。另外,两人在审理时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判处刘韫璐有期徒刑7年,罚金10万元;董兵岗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罚金3万元。

买卖器官已成产业链

近一段时期,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的案件在北京海淀、西城、朝阳等法院集中审理了多起。被告人从事非法买卖的时间大多在2008年底至2009年底。

记者注意到,今天获刑的两名被告人和海淀法院审理的首例非法买卖人体器官案中的主犯刘强胜有着密切联系。而且也正是在刘强胜等人因费用问题与“供体”发生纠纷、东窗事发被抓后,此案的两名被告人才因为与刘强胜的业务联系进入警方视线。

可以说,非法器官买卖这个行当已经形成了“产业链”。由于“供体”和患者之间进行器官移植需要配型合适,这就形成了这条产业链既独立经营又松散合作的特殊方式。最多的时候,一个“供体”可能被3个中介“三角”转手,才找到合适的患者。当然每经过一个中介,费用就要被扒一层。

从卖器官到倒器官

和其他案件中的大多数器官中间人一样,站在法庭上的刘韫璐和董兵岗是唯利是图的罪犯,是倒卖他人器官和健康牟利的奸商,但同时也是为生活所迫的苦命人。

2008年,刘韫璐因为家里经济困难,在网上看见有人卖肝卖肾,刘韫璐也想卖肾挣点钱。不知道是幸运还是不幸,来北京当了4个月的供体,刘韫璐一直没有等到合适的患者。不过,这4个月倒是让他了解了这一行的操作流程。

当一个“供体”只能得到三五万元,而患者所付的价钱却是一二十万,除去中间环节和供养、医疗费用外,每卖一个别人的器官就可以净赚几万元。这本账谁都会算。既然有了让别人卖器官自己挣钱的方法,何苦再卖自己的肾呢?明白了这一点之后,刘韫璐当起了器官中间人。

另一名被告人董兵岗年纪轻轻却干不了什么重活了。实际上,他正是通过刘韫璐贱卖了自己的肾。他不恨刘韫璐,还成了他的帮手。

董兵岗是个孝子,因母亲病重需要钱治疗,他决定卖肾救母。他上网搜索到一个QQ群,在QQ群里,董兵岗认识了一名器官中介,最后在刘韫璐的撮合下,将自己的肾卖了。拿着3万元卖肾钱,董兵岗回老家养病。此后,刘韫璐打来电话让董兵岗跟着他干,每找到一个“供体”就能得到5000元,而且每月还有2000元的工资。

记者发现,大多数器官中间人都是从当“供体”开始入行的,他们有的债台高筑无力偿还,有的妻子生产没钱供养,有的父母病重急等钱用。他们从受害人到倒卖人的蜕变,颇令人深思。
 

器官广告网上泛滥

虽然已经有5起买卖人体器官的案件在法院审理,大部分也已判决。但一个不争的事实是,人体器官供需矛盾的难以调和所造成的庞大“市场”和利益,很难用几起案例阻挡后继者铤而走险。

在这几起买卖器官案件中,无论是“供体”出售器官,还是中介招募“供体”,招揽“生意”,几乎都是通过网络互通有无。

记者在网上搜索关键字“肝肾源”,招募“供体”和“推销”器官的广告难以计数。“22至30岁之间,体重120至170斤之间,身高170cm以上”是大多数广告中提出的“供体”标准。甚至在一些广告中,器官中介根本不避讳违法问题。承诺提供“供体”与患者的亲属关系证明,而且与医院关系良好,能够通过伦理审查。

在这些广告中,“供体”被形容得如同家畜或产品一般:“为了提高质量、节省患者的费用和时间,我们的供体是我们自己养的人,而不是从其他二手或三手中介那里发来的……”

记者发现,这些广告以门户网站的个人空间或博客、小网站广告帖为主要发布渠道。记者随机点击一些链接,仅有极少数网页因涉及不合法内容而被删除,公开叫卖器官在网上大行其道,网站审核无疑形同虚设。

禁止器官买卖国际通行

记者发现,在已知的人体器官买卖案件中,没有患者与器官中间人发生纠纷的,只有患者写信替被告人求情。在患者看来,能够解决关乎他们生死的问题,这些器官中间人无疑是“救星”。而对于那些付出器官的“供体”来讲,中间人的撮合又实现了他们救急的愿望。只是这一切都被法律所禁止,这是国际共同遵循的规则:只能捐献,不能买卖。

(责任编辑:admin)
------分隔线----------------------------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提交,三十分钟内百分百回复!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