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网法制频道讯(通讯员:付培育)河南省汤阴县的刘老先生先立下遗嘱,要将自己的房屋让女儿继承,随后又偷偷将房屋给了儿子。刘老先生去世后,其女儿、儿子因继承问题闹上法庭。3月21日,汤阴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判决驳回刘老先生女儿的诉讼请求。 2005年12月,汤阴县城关镇的刘老先生认为女儿刘梅比儿子刘顺孝顺,写下遗嘱,要将自己的三间楼房留给女儿刘梅,并到公证处进行了公证。2010年11月20日,刘老先生因病去世,刘梅要求按遗嘱继承父亲三间楼房时才发现,刘老先生早在2006年12月7日未经刘梅知道就将房屋给了其兄刘顺,并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刘梅为继承该房屋,将其兄刘顺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被视为被撤销或部分撤销。据此,遂驳回了刘梅的诉讼请求。 【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被视为被撤销或部分撤销”。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刘老先生的行为实际上是撤销了自己的遗嘱。因此,刘梅的诉讼请求得不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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