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所有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因事故车内上有原告和他人,二人为逃避事故处理,均未向事故处理机构陈述谁是驾驶员,导致交通事故处理机构无法查清认定发生事故时的驾驶人,投保人原告依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索赔,索赔不成诉至法院。2011年5月20日,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赵某的诉讼请求。
2009年3月6日,原告赵某所有的轿车在舞阳县城某路上将行人范某撞伤,发生交通事故,舞阳县交警队经现场勘验调查取证,认定轿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辆,遇行人横过道路时没有避让,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后受害人范某起诉到法院,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决赵某赔偿范某31837.07元,该事故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投保有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赔偿限额50000元。因保险公司未按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原告赵某,诉至法院,。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