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之困】 检方:1.4亿元不知去向 检察官宣读了出庭意见,与一审认定情况基本一致,并指出了其中涉案的1.4亿元资金不知去向。 检方表示,资金去向难以查清,是由于吴英所在公司的账目不全所导致的。 律师认为,这个资金去向的举证责任应该在检方。张雁峰打了个比方:“假若认定谁杀人了,检方一定要证明时间、地点、凶器是什么?如果不知道凶器是什么,而归因于犯罪嫌疑人没有交代,就是事实不清。” 检方还强调,吴英的诈骗手段表现在隐瞒了自己负债经营的事实。律师说,“法律没有规定借钱必须晒家底,如果没晒家底就是构成犯罪,就是诈骗”? 另外,关于检方提出的宣传册的虚假宣传问题,辩护律师提供证据说明了本色集团于2006年12月所作的与事实不符的宣传册是为了招标所用。事实上,所有的借款行为已于11月完成,该宣传册对借款行为没有构成影响。 检察官在庭上指出:“吴英明明知道林卫平的钱是通过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所得,还向他借钱,就是向社会公众集资。” “虽然林卫平的资金系非法吸存所得,但这是两个法律关系。林卫平的事情不能算到吴英的头上。”张雁峰说,“从合同法角度讲,这叫做合同具有相对性。” 【量刑辩护】 律师:有检举贪官立功表现 在看守所里,吴英写出了数万字的《上诉材料》、《控告信》、《检举材料》等,成功检举了多名受贿官员。 张雁峰向记者出示了一份由湖北省检察院反贪局提供的证明:2009年3月,吴英检举揭发了李天贵、周亮两人的犯罪行为,深挖窝案串案,一并查处22个案件涉案22人,其中厅级干部两案两人、处级干部5案5人,在全省震动很大,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我们向法院申请重大立功,即使算不上重大立功,也能称得上普通立功表现。”张雁峰解释说,重大立功是指检举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且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情形。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此,检方没有作出回应。 庭审最后,主审法官宣布:“由于案件重大复杂,需要经过审判委员会研究讨论,将择期宣判。”(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