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们这里发生了这样一起交通事故:一辆大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驶时,与由东向西路过的一名男子刮撞后,客车右后轮将对方碾轧,造成该男子当场死亡。经公安交警部门调查,该男子身份无法查明,司法机关在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以外,这名男子也应得到相应的民事赔偿。究竟有谁代他主张民事赔偿权利呢?
读者 王惠 王惠读者: 根据我国2003年8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规定,民政部门作为主管机关,应承担对无名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职责,这种救助不仅仅是对流浪乞讨人员生活无着的保障,也包括流浪乞讨人员人身遭受侵害后提供的法律救助,即损害赔偿主张的权利。因此,这名无法查明身份的男子在交通事故中受侵害致死后,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民政部门应当作为原告向肇事方主张权利。如果肇事方为减轻刑事责任愿意主动赔偿时,应当向办案司法机关缴纳,也可以将赔偿金缴纳到民政部门或到公证处办理提存公证。这部分赔偿金暂由该县民政部门代管,待死者身份查清后再转交其亲属。(作者系 夏邑县法院法官 徐永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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