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被告的监护人”指的是未成年可能限定刑事责任手段被告人的监护人,要求他们包袱抵偿责任,可是因为没有合法事变,”个中,不具有抵偿手段,叨教在这种环境下。 固然他请来的协助已满十八周岁。 该名同窗找来一名协助将我儿子打成轻伤,以及该名同窗找来的协助都应对你儿子的医药费丧失包袱抵偿责任, 按照本表明的划定,对付将我儿子打成轻伤这一究竟不包袱刑事责任,该名同窗的年数为15岁,案件审结前衰亡的被告人的遗产担任人;(五)对被害人的物质丧失依法该当包袱抵偿责任的其他单元和小我私人,但因未到达刑事责任年数、不具有刑事责任手段而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因与同班同窗产生口角。 共花去医药费800多元,你儿子的同窗及其监护人, 来历:中王法院网 ,其后在公安观测中得知, 问:我儿子本年上高一,我们已经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到底谁该当包袱责任?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表明第一百四十三条划定:“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抵偿责任的人包罗:(一)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配合致害人;(二)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三)刑事罪犯的遗产担任人;(四)配合犯法案件中,可能因犯法情节明显稍微依法未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配合致害人”指的是与被告人配合实验致使被害人蒙受物质丧失的举动。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