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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工头行贿87.8万被诉当庭质疑受贿人正常上班

时间:2011-05-29 17:54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省公路局证实该局多名涉事工作人员确未被开除,但几人正在接受检察机关调查

  ■新快报记者 曹晶晶 实习生 刘会平

  “送钱的包工头坐牢,收钱的干部没事?”5月25日,105国道从化温泉至新丰界改建项目工程的承包人曾广兴因行贿在天河区法院受审。他被控为骗取工程款,多次向广东省公路局路桥管理中心副主任任某等五人行贿共87.8万元。在法庭上,被告方律师却提出质疑:“为何公路局的人均未因本案受到刑事追究?送钱的坐牢,收钱的没事?”

  昨日,广东省公路局方面向记者证实,数名公路局的工作人员确实暂未被开除,但也正在接受检察机关的调查。据悉,曾广兴从拘留到起诉整整用了一年时间。

  指控:向省公路局五工作人员行贿

  被告人曾广兴,55岁,广东省汕头市人。据检察机关指控,2004年至2008年间,曾广兴在其实际承包的105国道从化温泉至新丰界的改建项目工程施工期间,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向广东省公路局路桥管理中心工程科副科长许某、科长戴某、资料员余某、中心副主任任某、路桥规划勘察中心总工程师林某行贿共计人民币87.8万元。

  对于指控,被告人在庭上全盘否认。

  疑问:行贿人受审受贿人未被追究?

  看似简单的案件却在庭审中被辩护律师提出数个疑点。在法庭上,被告律师提出,五个受贿人中,除许某已经因其他经济问题被立案调查,目前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外,其余几名受贿人却未受到刑事追究。

  “按照许某等人的陈述,其收取的财物分别为:许某46万元,戴某16万8千元,余某8万元,任某16万元,林某1万元另加两瓶XO洋酒。所有证人的受贿财物均远远超过刑法规定的1万元的追诉标准,即使上述人员有自首、积极退赃、悔过等减轻、从轻的情节,也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所有上述人员均未因本案受到刑事追究。有行贿就有受贿,而且打击的重点应是受贿人,缘何行贿人已经受审,受贿人却仍未被追究?”

  被告方还提出了一个怀疑,曾广兴在在其实际承包的105国道从化温泉至新丰界的改建项目工程施工期间,与公路局协商处理工程后期结算问题时产生了分歧。2009年,被告人将公路局告上了法院,并胜诉。目前,此案正在广州市中院二审。在此期间,被告人因涉嫌行贿被立案侦查,因此他们有理由怀疑,省公路局是想通过刑事诉讼来影响民事案件的审理。

  省公路局:

  几名职工暂未开除但正被调查

  记者昨日来到省公路局,该局办公室一名负责人接受了记者采访,经过近两个小时细致的核实,他确认涉案的受贿嫌疑人目前并没有被省公路局开除,但也都正在接受检察机关的调查。“至于被告方所说的利用刑事手段来影响民事诉讼,这只是对方单方面的说法,目前该案已进入司法程序,省公路局不便对案情做更多表态。”他表示。

| (编辑:SN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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