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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盗窃倒卖航空公司里程积分被判刑

时间:2011-07-08 08:38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新快报讯 记者 黄琼 实习生 徐丽萍 通讯员 云法宣 报道时下不少航空公司都推出航空里程积分兑换机票活动,那么非法获取他人积分倒卖是否构成犯罪呢?昨日上午,全国首例盗用航空里程积分案在白云区法院一审宣判,两名男子共倒卖了28万公里的南航航空里程积分,获利2.4万余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经法院查明,马某阳25岁,来自山东。2010年1月至2月,他在明知同案人李某像提供的南航明珠卡来历不明,仍冒名陈剑波,通过淘宝网和腾讯QQ等方式,将李提供28万公里航空里程积分卖给刘某,销赃得款2.4万余元。后刘某将上述积分转让他人,最后将上述积分兑换成广州至迪拜等航线的4张机票,造成损失共计6.4万余元。

  此前庭审时,马某阳交代,自己一直帮助哥哥卖机票,收入不高。在李某像的唆使下,虽明知这28万公里积分来路不明,仍决定铤而走险。由于南方航空公司明确禁止私下积分交易,他便化名陈剑波在淘宝网上注册账号,将积分挂出,以每1万积分1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刘某用于兑换机票。

  马某阳认为,南航的损失价格应该按照积分的市场价格换算,即为2万余元,而不应该以当日购买的飞机票价作为依据,即损失并非6万余元。公诉人则认为,积分兑换机票与原价购买机票的价值相当,马某阳在销赃非法所得积分的情况下,必定是卖得比其本身价值更低廉,所以应以航空公司的事实损失为标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像、马某阳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代为销售,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考虑到马当庭自愿认罪,李如实供述,依法对两人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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