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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向小摊贩强收保护费被判7年

时间:2011-07-11 09:15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李森 摄 李森 摄

  本报讯(记者王蔷 通讯员樊强)3年多来,北京海淀区四道口地区的多名个体摆摊人员被徐志富等人长期敲诈勒索,先后被强行收取保护费8万余元。今天海淀法院透露,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徐志富有期徒刑7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  据介绍,2007年6月至2010年10月间,徐志富(绰号大富)伙同“小二”(另案处理)在本市海淀区四道口一带,以收取保护费为名,采用砸摊、恐吓等手段,强行向周围个体摆摊人员索要钱款。

  被勒索的4位被害人都是小摊摊主,有的卖麻辣烫,有的做铁板烧,有的卖水饺,却不得不向徐志富等人每季度交出2000元到2500元不等的所谓保护费。其中被害人谢先生被索要人民币3.3万元;张先生被索要2.6万元;高先生被索要1.2万元;杨先生被索要1.6万元。2010年10月8日23时许,徐志富在海淀区四道口路口被警方抓获。

  被害人张先生称,2004年10月开始,他在海淀区四道口超市发超市门前摆摊卖饺子。2007年6月的一天,大富和“小二”对他说如果想继续在这里经营,就必须每个季度交2000元保护费,否则砸摊子。因为害怕,张先生开始每个季度都给他们钱。大部分时候都是大富来收钱,其他几个小摊也要交给他们保护费。

  庭上面对指控,徐志富先是否认自己敲诈勒索,也否认自己收过钱,但在庭审最后,他却忽然表示自己有罪,还说了一句:“我真诚地知道错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徐志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砸摊、恐吓等手段,强行勒索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考虑到被告人徐志富伙同他人在几年时间内持续向多人索要保护费,不仅侵犯他人财产,而且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影响恶劣。最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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