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公检法司
频道直达: 法界新闻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司法 | 工商 | 税务 | 质检 | 聚焦国土 | 矿山与安全
公检法司
社会新闻世间百态 人间冷暖 大千世界 权益保护 婚姻家庭 劳动保障 经济纠纷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制新闻 > 世间百态 >

烟草局移栽百年古树遭质疑 称为美观和进出方便

时间:2011-07-13 09:20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最新一期《方圆》杂志封面。 最新一期《方圆》杂志封面。

 古树被砍现场照片。黄石市森林公安局提供 古树被砍现场照片。黄石市森林公安局提供

古树被救治。《方圆》杂志记者汪文涛 摄 古树被救治。《方圆》杂志记者汪文涛 摄

  百年香樟树的命运纠结 

  历经两百年风雨沧桑后,一棵胸径1.5米、被挂牌保护的国家一级古樟树终被连根挖起,命悬一线。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被移走的原因竟是“长错了地” 

  据相关村民家谱的记载,这是一棵种植于清朝嘉庆年间的百年香樟树,胸径1.5米宽,在历经两百年风雨沧桑后,这颗被挂牌保护的国家一级古樟树终被连根挖起,命悬一线。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肇事者”并没有取得当地林业部门和园林部门任何的合法手续,而事情却发生在被命名为“国家级园林城市”的湖北黄石。 

  6月8日下午,在黄石市烟草局综合办公大楼建设现场前,《方圆》杂志记者看到,一棵百年古樟树已被重新栽回原地,大树四周布满遮阳网,整个树干缠满了草绳,树身上吊着若干袋营养液,犹如一位奄奄一息的“病人”。 

  “我很小的时候,这棵古樟树已经长得很大了,树龄比我们村史还要长,村民的原始家谱里还有关于古树的记载,没想到最终还是被黄石市烟草局请人挖掉了,现在也不知道还能不能救活。”家住黄石市箭楼下社区的李华(化名)见到记者后,叹了一口长气。 

  针对古树被采伐一事,黄石箭楼下社区的周边多名村民对黄石市烟草局表示了极大不满,质疑烟草局领导移树的动机。 

  “在我们当地农村,有‘前不栽樟,后不栽桑’一说,不过这只是民间说法,听说烟草局要移植古树也是因为这个原因,作为堂堂的国家机关,烟草局怎么能如此迷信呢?”箭楼下社区一位八十多岁老人愤然告诉记者。 

  “古树对着烟草大楼正门口,我们从烟草局内部打听到,烟草局个别领导认为古树如果不移好比在大门口立了炷香,不吉利,于是要移走古樟。古树生长在前,烟草办公楼选址在后,凭什么想移就移?”这位老人继续说。 

  烟草局建楼要移古树 

  据黄石市古树名木汇总表记载,这棵位于黄石市箭楼下社区的古樟树编号为44号,树高20米,胸径1.5米,冠幅20米,属挂牌保护的国家一级古树。 

  想移走这棵百年古树的是黄石市烟草局。 

  2009年,黄石市烟草局在该市团城山开发区箭楼下社区征到了一块地,准备建新办公大楼。 

  新办公大楼的设计是一栋漂亮的扇形建筑,设计方案凸显出大气而时尚。但设计方忽略了选址上一棵古樟树,而根据原设计,古樟树就盘踞在待建办公楼的正中央。 

  在征求规划部门的意见后,设计方案最终为古树让道,黄石市烟草局决定将新办公楼后移,把主、附楼改成了“L”形,古樟树得以安立于新楼前。 

  2010年6月,黄石市烟草局新领导上任。 

  2011年初,黄石市烟草局新办公大楼主体工程基本完工,新领导上任后,烟草局专门开会讨论研究,认为古樟树影响办公楼整体美观效果和车辆的进出,决定将门前的古樟树移走。 

  对于坊间传闻,黄石市烟草局工作人员坚称“移植古树是为了办公楼的美观和车辆进出的方便”。 

  “百年古树的移植,需要林业部门或园林部门相关手续的批准。林业部门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园林部门的《采集证》,二者必须具备其一。”结合办案实际,黄石市森林公安局一民警向记者介绍。 

  黄石市烟草局曾就古树移植一事与黄石市园林局进行沟通,但被拒绝。黄石市一位市领导在一次视察中曾明确要求,“百年古树要重点保护,谁都不准动”。 

  然而,事态的发展往往出人意料…… 

  2011年3月初,黄石市某花卉有限公司承接了黄石市烟草局古树移植项目,双方签订了《黄石市烟草业务综合楼用房古树移植工程实施协议书》。 

  在《协议书》中,双方约定,古树移植工程造价45万元,由乙方黄石市某花卉有限公司负责办理所有与古树移植有关的相关法律手续,手续不全不得施工,否则乙方必须承担所有法律责任及经济责任。 

  在承接黄石市烟草局古树移植项目中,黄石市某花卉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余某将古树移植项目透露给了具有大树移植经验的王某,并邀约王参与古树移植。余、王二人协商确定,由余付给王8万元费用,王则负责将古树移植到指定地点。 

  因为没有采挖技术好的民工,王某又将古树移植项目透露、转包给了长期从事绿化苗木采挖生意的张某,并与张某商议工程造价、计算工程利润、计划施工细节、商议雇请采挖工人和施工机械等事宜,为采挖古树做准备。 

  百年古树的悲剧 

  2011年3月16日,在得知黄石市烟草局古树移植合同已经会签完成后,余某当即打电话给王某,“可以动工移植古树”。 

  王某接到开工通知后,便开始购买草绳等工具,安排工人给古树缠绕草绳,并指使张某联系挖树的民工。 

  3月17日,余、王等人组织民工和机械对现场进行清理场地,箭楼下社区周边的村民发现这一行径后,开始自发前往阻止。 

  3月19日上午,黄石市森林公安局接到报警后,该局副局长余润中带领民警赶赴现场,制止了采挖古树等违法行为。 

  “当时,我们已明确告知,这是一棵古树,不能采挖。如果因为国家重点工程建设,确需要采挖古树,要办理相关的手续,否则就涉嫌构成犯罪,要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的。”余润中回忆告诉本刊记者。 

  但余、王等人仍不死心,于3月20日,再次组织施工队伍现场作业,当晚,黄石市森林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后,再度出警。 

  第二次赶赴现场后,施工者都躲了起来,民警蹲守了几个小时,都没有见到人,于是组织民工把土进行了回填。临走时,民警再三叮嘱了看门的一老人转告施工方,“坚决不能再动了,再挖就要采取强制措施抓人了”。 

  令人没有想到的是,民警前脚走,古樟树深夜被连根挖起。后因吊车吨位小,无法吊起大树,施工队伍当晚未能移走古树。 

  3月21日早,黄石天空阴霾,飘起了零星小雨,箭楼下社区周边的多名村民看见了横卧在泥泞中的百年古樟树,大树被连根拔起,被毁坏的树枝、树干落一地,景象让人楸心。 

  在进行初查后,黄石市森林公安局很快进行了立案。3月28日,犯罪嫌疑人余某投案自首。 

  3月29日,受黄石市森林公安局的邀请,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野生动植物刑事物证鉴定中心派出专家、教授赶赴黄石,被非法采挖的香樟树树龄被鉴定为196±15年。 

  4月14日,森林公安将犯罪嫌疑人张某抓获归案。 

  4月15日,犯罪嫌疑人王某投案自首。 

  黄石市烟草局备受指责 

  记者采访中获悉,组织采伐古树的犯罪嫌疑人余某、王某、张某等人为牟取利益,非法采伐古樟树,活立木蓄积14.41立方米,其行为已经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并且还涉嫌达到相关司法解释中“情节严重”情形。 

  目前,该案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在挖树前,犯罪嫌疑人余某等人曾多次到黄石市园林局咨询办理相关古树移植手续,园林部门明确答复,烟草局综合办公楼工地上的古樟树属于国家一级古树,不得移植。但余某等人还是利欲熏心,置国家的法律不顾,铤而走险,执意采挖古树。”黄石市森林公安局副局长余润中告诉记者。 

  余润中认为,黄石创建了“国家园林城市”这一荣誉,如今出现这样的案件,无疑在给黄石“抹黑”。 

  百年古树被采伐一事被媒体曝光后,黄石市烟草局开始备受各方指责,处于舆论的风口浪尖。 

  “移古树是烟草局的主意,凭啥只追究施工队的责任?”案发后,不少网友发出了尖锐的质疑。 

  “从侦查中的证据看,黄石市烟草局与黄石市某花卉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书》中已经明确约定,‘由乙方黄石市某花卉有限公司负责办理所有与古树移植有关的相关法律手续,手续不全不得施工,否则乙方必须承担所有法律责任及经济责任。’所以,该案单位犯罪的主体最终认定为花卉公司,犯罪嫌疑人余某、王某、张某系共同犯罪。”黄石市森林公安局局长江国防告诉记者,“如果没有这一条明确约定,黄石烟草局则难辞其咎。” 

  记者采访中还了解到,迫于舆论的强大压力,黄石市烟草局又将古树原地重新栽种,并联合园林部门采取了扶正、抢救等措施,目前这棵百年古树还在救治当中,救治费用已经超过20万元。 

  “无论是移植古树是出于什么目的,我觉得黄石市烟草局做了一件‘吃力不讨好’的事,先花45万移植这棵树,现在又花几十万来抢救这棵树,备受各方舆论指责不说,还折腾进去不少钱,自己给自己找一些不必要的麻烦。”黄石一不愿透露姓名的官员这样认为。■文/《方圆》记者 汪文涛 通讯员 刘恒亮

|
(责任编辑:admin)
------分隔线----------------------------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提交,三十分钟内百分百回复!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